2.1.2 东亚部分国家和地区
在东亚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完成的比较好的国家或地区为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日本作为发达国家,相对于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这样的较为落后的国家或地区,其劳动力转移进程必定有所不同。
(1)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
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较快的地方,到20世纪末,它们的农业从业人口比例已从二战初期的70%多降至20%以下,仅用了三四十年便基本完成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这一进程。
韩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即从承接发达国家所转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由于当时城市的经济基础和交通条件等较好,这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大部分都选择在城市布局。随着这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城市原有人口的数量已远远满足不了工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得以有机会进入城市,而且这种强劲的城市拉力持续了十多年。到了20世纪90年代,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数量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但依旧保持着较大的规模。如表2-1所示。
表2-1 韩国农村迁往城市人口数
单位:万人
注:本表根据李恩平《韩国城市化的路径选择与发展绩效——一个后发经济体成败案例的考察》(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中的数据计算。
中国台湾地区也同韩国相似,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承接发达国家转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出口导向型工业,以突破内部市场狭小对工业发展的限制。这些产业提供了很多就业岗位,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
中国台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有一个预备的过程,即在国民党到中国台湾地区以后,进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使得大量的小自耕农出现。在这一时期,农村人口占中国台湾地区人口的比重大约是50%。自我经营方式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经营方式得到改善,农业生产率不断提升,这也为后续的工业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中国台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迅速发展以后,农村劳动力也随之向城市转移,从1969年开始,向城市转移的农村人口数量已超过了农村人口自然增长量,农村的绝对人口数开始下降。到1990年农业从业人口比例已下降到12.9%,中国台湾地区基本完成了农村劳动力转移这一进程。
(2)日本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日本首先进行农地改革,主要内容是减轻农业税,废除寄生地主制,创设自耕农,培育和扶持农业协同组织。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极大地恢复了农业生产,农村的生产率显著提高,农业从业人口也有明显增加,5年间增加了530万人。经过短暂的经济复苏,日本进入了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也是日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最快的一段时间。
1) 日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特点
从1955年至1974年,日本每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名义增长率至少达到14%,个别年份达到了20%;从实际增长率来看,大多数年份超过8%。这段时期,日本的经济增长由高速工业化带动,这种高速的工业化也创造了大量的劳动力需求。同时日本政府也意识到农村劳动力之中存在大量劳动力供给。因为高速的工业化不仅可以促进第二产业的发展,也可以生产第一产业所需要的机械,解放农村劳动力。在日本政府在城市大力推进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拉力和农村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推力下,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转移。从1955年到1975年,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第一产业就业人口从1600万减少到700万,下降了43.75%;全部就业人数中第一产业的就业人数的比例从41.0%降为13.8%,下降了27.2%。
日本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从20世纪70年代前期开始已经明显放缓,尤其在石油危机爆发后,原油以及石油加工品成本大幅度提升,原油进口相应减少,日本第二产业的发展受到较大冲击,相应地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目明显减少,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减弱,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速度也有所减缓。1975年和1970年相比,尽管农业剩余劳动力还在向城市集中,第二产业的就业人数占比并未发生变化,为34.1%。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的速度没有受到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所增加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数目就业去向基本转向第三产业。从1971年至1980年,第三产业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增加了8.9%,达到55.4%,“第三产业正在成为过剩人口的蓄水池”。
到1980年,日本第一产业劳动力就业比重仅为10.9%,城镇人口比重已达到76.19%,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实现了高度的城镇化。
2) 日本农村剩余劳动力快速转移原因
日本的劳动力转移速度超过欧美发达国家两倍有余,这其中既有历史机遇,也有日本政府的法律政策措施得当而起到的促进作用。日本的经济发展进入快速工业化阶段,农业劳动力受益于农业现代化而得到解放,政府充足的制度供给和农业协同组织的建立,以及农民自身的教育基础都为日本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快速转移以及高度城镇化做出了贡献。
政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支持。日本政府在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中提出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目标,并制定了某些政策方法,还为这些政策提供了法律支持。比如颁布《农业基本法》和《农业进步法》,在制定农业基本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现代化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还为促进农村地区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发展方面颁布《农村地区企业导入促进法》,使得大量中小企业落户农村,解决了大量村民的就业。为给转移到城市的劳动者提供更全面的社会保险,建立覆盖城乡的综合社会保障体系,日本政府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和《国民年金法》。日本颁布了旨在加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训练法》,而后又颁布《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予以取代,辅之以《职业开发促进法实施细则》,巩固法律实施,为农村中未接受过职业培训但又想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提供了培训机会。此类的立法都有效地保障了促进经济的政策顺利实施。
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创造了大量的劳动需求。在“二战”后日本的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第二产业的快速成长带来了大量劳动力岗位。在1961—1970年间,第二产业创造的就业岗位占到全国新增岗位的一半以上。在第二产业发展下伴随发展的第三产业在20世纪70年代则成为更为主要的劳动力接收地,新增岗位的五分之四都是在第三产业。按三次产业划分的1955—1980年间的就业变化如表2-2所示。
表2-2 1955—1980就业增长相对贡献
数据来源:历年《日本统计年鉴》。
工业的发展不仅对就业增加有直接的拉动,还存在间接拉动,即随着大城市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大城市的工业发展辐射到了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和部分农村。随着城市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城市的资源也在不断被消耗,而日本地域空间较为狭小,资源有限,城市中的工业发展受到限制。因此,日本政府有意引导工业企业向农村转移,大量工厂开始在农村投建,不仅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同时还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使得农民可以就地实现从农业到非农业的职业的转变,也降低了劳动力转移的成本和风险。
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解放了大量劳动力。在日本近20年的快速工业化期间,机械制造业得到迅猛发展,为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创造了条件。20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的农业生产就已经基本实现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机械化;到80年代,日本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已经超过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农业机械化条件下农业的生产率远远高于人力手工劳作时的农业生产率,农业所需要的人力投入减少,因此大量适龄劳动者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寻找就业机会。同时日本农业方面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农产品品种不断改良、更有效地化肥被发明使用、灌溉技术和灌溉条件也在不断改善,这些都促使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劳动力投入可进一步减少。
日本的农村社会拥有一套综合服务系统,称为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这一组织在日本的农业生产以及农村生活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农协最早起源于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之后,农协组织在日本各个农村不断成立,逐渐成为普及全国市、町、村所有农户的一套系统。农协系统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农协组织体系,包括村级基层农协、县级联合会和中央全国联合会。农协的业务涉及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可以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所直接需要的包括农业技术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方面的服务,还可以提供间接服务包括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生活服务方面可以提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等,对农民的生产生活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农协在联动农村与城市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例如在提供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方面,农协将城市的资源引入农村,在农村投资建设牛奶包装厂、碾米厂等,帮助农民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在农业技术、金融支持等方面也可以引进比农村自身所拥有的资源更先进的城市资源,类似的举措不仅提升了农业现代化水平、增加了农民收入等帮助农业本身发展;还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使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可以进入非农产业寻找工作;同时在客观上促进了农村经济非农化,使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可以就地转移为非农劳动力,有效地推动了城镇化的进程。
日本国民的受教育程度较高,有助于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转移过程中,对在非农产业的工作有更强的适应性。早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就大量建立小学,普及六年义务教育,开启民智,培养人才,使得日本的文盲率不断下降并可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肩。在“二战”之后,日本的义务教育年限被延长至九年,政府对教育投资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教育的不断发展迅速提高了包括农村劳动力在内的国民教育水平,这不仅缩小了农村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之间的知识水平差距,有利于解决农村劳动力由于岗位要求与自身技能不匹配而难以在城市获得工作这一问题,同时还使农村劳动力能更快适应新的工作流程,并在学习新技能时,其接受能力也明显增强。
(3)东亚国家和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程总结
东亚的国家或地区在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尤其有共同之处,也可看到日本与中国台湾地区更为相似,而韩国则有所区别,并且其在制度上相对落后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
1) 农村土地从原来的大地主制到个人私有制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进行了土地改革。战后初期,日本进行了大幅度的农地制度改革,通过农地的重新分配,确立了农地小规模家庭私有的土地制度。随着1952年《农地法》的实施,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受到保护,土地私有化的巩固极大激发了自耕农的生产积极性。
韩国独立以后,在1948年制定了《大韩民国宪法》,对土地财产确立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耕者有其田,即把农田分配给农民;二是对财产权的保障和限制,国家保障私有财产权,但在保障财产权的同时必须符合公共福利的原则。1949年韩国通过《农地改革法》,是对于宪法中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防止土地垄断的形成,限制旧式地主再次形成。至此,每个农户都拥有不大的土地,但都拥有自己的土地。
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改革经过了“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和“耕者有其田”三个阶段,到1953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过去由地主占有的大部分土地通过政府征购转卖的方式,配售给无地的佃户。土地改革使得中国台湾地区自耕农的数量大幅增加,从而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农村建立起以自耕农为主的农业生产体系。
2) 工业化前期农业的发展程度对劳动力转移进程有不同影响
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在工业化前期,首先进行了土地改革,并通过立法和政策支持,大力扶持农业的发展,为农业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在一整套完备体系构建的基础上,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农业生产率得到了大幅提升,为后续工业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供给创造了基本条件。
虽然韩国在独立之后也进行了土地改革,但改革的成效仅是农民获得了土地,而农业本身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再加上改革过程持续时间较长,政府政策又经常变动,所以部分投机者趁机倒卖土地,获取高额收益,而真正对农业生产进行投资积累的并不多。工业化开始以后,韩国政府在政策上优先支持工业发展,而对农业的支持程度并不高。随着工业和城市的不断发展,从事农业的人口逐步减少,再加上当时农业生产率相对较低,农业产量也开始下降,韩国的农产品供应越来越多地依靠进口。在农村人口的转移过程中并没能形成一种工业化与农业现代化双向驱动的良性循环。
3) 合理的产业选择和企业布局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最初选择发展的产业都是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业,为吸纳农村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但这只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的第一步。在城市工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同时,还要科学引导工业的合理布局,避免人口向大城市的过度集中。中国台湾地区和日本都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通过政策的合理引导取得了较好效果。
中国台湾地区工业化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并逐步构建起以劳动密集型行业为支柱的工业发展体系,这些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发展则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台湾地区则鼓励和支持工业逐步向城市郊区或农村进行布局,并就近吸纳农村劳动力。在1980年工业区的布局规划当中,有80%工业区计划布局在城市郊区和农村,这些措施使得中国台湾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并没有单一地涌向大城市,工业的均衡布局实现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
日本政府通过1971年颁布的《农村地区企业导入促进法》和《工业重新布局促进法》,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农村地区布局,这种引导不仅有利于工业企业降低用地和用工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城乡的均衡发展。但由于日本国土狭长,地形复杂,适合发展工业的地方不多,因此还是形成了一些人口密集的特大型城市。
而韩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则大量涌向工业集中的大城市,随着大城市人口数量的猛增,相应配套设施无法满足迅速膨胀的人口需求,从而出现了房价高涨、交通堵塞、医疗资源紧张等城市问题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