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法权结构理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章 环境法法权的概念证成与法权结构

法学的核心范畴,历来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作为对生态文明建设负有重要使命的新兴法学学科,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这是环境法学研究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所谓核心范畴,是指在环境法学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反映环境法学的基本性质和学科思维特点,具有普遍意义和高度概括性、结构稳定的基本概念。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的证成,关涉到环境法学叙事的逻辑起点,也关涉到环境法学的价值目标和精神内核的提炼,是环境法学完成作为现代法学的“建构”任务的关键。不惟如此,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确立,还在于为环境法制度构建提供学理意义上的指导,从而转化为规制人们行为规范的制度依据。在生态文明时代,新兴的环境法学亟需奠定自己的学科核心范畴,亟需形成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并进而为建立多元合作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的制度体系提供有价值的指导方案。

围绕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这一基本理论命题,数十年来,学界进行了持续不懈的探索,以“环境权利说”、“环境义务说”、“环境利益说”等为代表的各种理论和学说竞相登场,极大地丰富并推动了学科理论的发展,做出各自的知识贡献。但是,不无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各种理论观点仍处于聚讼纷纭乃至相互对立、莫衷一是的情状,既不能形成具有共识的主流理论架构,也不能为现代环境治理制度方案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笔者认为,从本源意义探寻,学界已有的关于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理论和学说都是以传统的“权利义务”法理学为出发点,或从环境权利,或从环境义务,或从环境公共利益的单向度进路出发,经过目标预设的裁剪,论证得出各自想要得出的结论。更为重要的是,对环境法实证规范中大量以“职权职责”为内容的环境权力规范缺乏应有的理论关怀,或仅仅作为理论证成中的附带品。由此陷入了一种单向度的、相对孤立的思维囚笼,相互之间往往陷入一种非此即彼或扬此抑彼的状态,缺少必要的沟通协调和全景视野。基于上述进路而进行的理论论证,难以形成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环境法学核心范畴命题。

在生态文明时代,环境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更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涉及政府的宏观发展目标、企业的经济任务、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公民个体的利益的保障等多重目标。因此,建立一种有效的合作参与和对话协商机制,弥合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平衡其各方利益诉求,从传统的命令管制迈向多元合作共治模式,就成为现代环境法治发展的方向。对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探究,同样应当立足于环境法的部门法属性、特质和未来面向,兼顾公民社会的环境权利和义务、政治国家的环境权力和职责,着力探究二者的均衡配置、冲突消解、竞争成长和合作共进关系,为建立多元合作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模式提供理论指导。

基于这一认识,本书试图借鉴“法权”概念并将其引入环境法学研究领域,提出“环境法的法权”即“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统一体”的命题。在对学界关于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现有理论和学说进行分析评判的基础上,论证“环境法法权”作为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正当性、科学性,进而就环境法的法权结构进行分析,提出环境法法权的规范建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