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他国知识产权本体论研究现状简介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国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本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研究。苏联学者将与精神产品权利有关的客体称之为“创作活动的成果”,相应的权利也称之为“创作活动的成果权”,一类是对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权利,另一类是对发现、发明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注34日本学者小岛庸和认为,知识财产与无形财产是同一概念,该类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和光、电之类的无形财产相比具有特殊性。注35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认为,与《日本民法》第85条所限定的有体物比较,“无形物”的说法在语感上似乎不妥当,因此提出了“知识财产”的概念。注36“知的财产”(“知识财产”)是日本学者对有关权利的基本称谓。英国学者往往将与精神产品有关的权利称之为“抽象物的权利”。注37澳大利亚学者彼得·德霍斯(Peter Drahos)将知识产权称之为“建立在抽象物之上的权利”。注38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式,英国剑桥大学W.R.康尼什(W.R.Cornish)教授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将“保护技术发明和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文学艺术创造的著作权”“保护经营标记的商标权”合称为知识产权。注39麦克·布莱克尼(Michael Blakeney)则采用概括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界定,将其定义为法律观念上的创造物,可以阻止他人未经授权的利用。注40
二是对知识产权的性质进行研究。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是近代社会法律革命与制度变迁的结果,而且知识产权法律都是其所处社会和经济政治环境的产物。注41有学者从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相区别的角度进行阐发,认为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42除了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进行探讨,有学者还强调了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属性,认为“著作权、专利和商标法要求的是公共政策的问题”。注43有学者论证了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合理性,认为“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注44关于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有学者认为,诸如文学、艺术、科技等知识产品可以成为商品,但首先不是商品。人权因素应高于知识产权法的简单经济运作。注45
三是对知识产权特征进行研究。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事实上就是信息或信息的各方面。注46日本学者小岛庸和认为无形财产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后者是指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注47美国学者阿瑟·R.米勒(Arthur R.Miller)和迈克尔·H.戴维斯(Michael H.Davis)认为,专有性对不同的知识产权来说,表现为绝对专有性和相对专有性。注48有学者针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的分歧,提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模式和保护水平将严重影响到各国的经济和科技利益。注49此外,美国学者还将宪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总结为“促进知识的政策”“公共领域保留的政策”和“保护创作者的政策”。注50日本学者纹谷畅男也从知识产品价值变化的角度,论证了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合理性。注51
四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进行研究。美国学者将知识产权法描述为协调各方主体权利关系的平衡法。注52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界定为“知识财产”。注53另一位日本学者小岛庸和提出了“无体财产”理论。注54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排除权是知识产权本质因素”的观点被提出,注55有学者对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注56
五是对知识产权的体系进行研究。有学者对知识产权体系形成的因素进行考证。注57有学者将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不正当竞争等统合起来冠以“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名称进行一体研究。注58有学者对知识产权类型化这一知识产权体系建构的前提进行了研究。注59有学者对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进行了研究。注60有学者提出了“无形财产权”的概念。注61有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化的基础进行了研究。注62有学者对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注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