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109条 【自由、尊严宣示条款】〈宣导〉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 【具体人格权宣示条款】〈宣导〉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宣导〉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11条 【个人信息宣示条款】〈宣导〉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112条 【身份权宣示条款】〈宣导〉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113条 【财产权宣示条款】〈宣导〉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114条 【物权定义】〈宣导〉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辅助〉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15条 【物权客体】〈辅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参引〉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116条 【物权法定】〈辅助〉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117条 【征收、征用补偿原则】〈辅助〉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118条 【债权定义】〈宣导〉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辅助〉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119条 【合同约束力】〈辅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20条 【侵权之债】〈参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21条 【无因管理之债】〈主要〉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22条 【不当得利之债】〈主要〉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123条 【知识产权及其客体】〈宣导〉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辅助〉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124条 【继承权及其客体】〈宣导〉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宣导〉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125条 【投资性权利宣示条款】〈宣导〉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 【其他民事权益宣示条款】〈宣导〉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127条 【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参引〉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28条 【弱势群体特别保护】〈参引〉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29条 【权利取得方式】〈辅助〉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130条 【权利人自由】〈宣导〉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131条 【权利人义务】〈宣导〉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132条 【禁止权利滥用】〈辅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