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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某家电公司招聘销售员,陈某和隋某均被录用,并与该公司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陈某和隋某的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工资,按每月2000元发放;另一部分为销售提成。工作期间,陈某十分努力,业绩突出,表现良好;而隋某自由散漫,不但没有良好的业绩,还经常与顾客发生争吵屡遭投诉。2018年3月,该家电公司不想再与隋某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于是向其提出离职的要求,隋某表示同意。陈某由于业绩突出,被另一家电器公司看中,并答应提升其为销售经理。陈某遂向其供职的家电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了他的申请。2018年3月,陈某和隋某均从该公司离职。离职后,隋某听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单位辞退的员工可以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而自己没有从公司拿到任何补偿,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家电公司向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陈某听说从公司离职可以拿到一笔经济补偿,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经济补偿。该家电公司认为,陈某系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并未要求其离职,故不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而隋某在工作期间极不负责,还时常与顾客吵架,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且其对公司提出的离职要求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公司也不应当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经审理查明,陈某和隋某于2017年3月29日与该家电公司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任职销售员。2018年3月初,该公司要求与隋某解除劳动关系,其表示同意,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隋某于2018年3月20日离开公司。2018年3月21日,陈某要求与该家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批准其申请,陈某于2018年3月25日离开该公司。隋某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250元,陈某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陈某及隋某均系与该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陈某为主动辞职,隋某为被动辞退,遂裁决该家电公司支付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驳回了陈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申请请求。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解读

在本案中,陈某及隋某均系与该家电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区别在于陈某是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而隋某是公司主动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若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辞职,则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申请请求。对于隋某来说,虽然公司称其工作不负责任,而且时常与顾客吵架,但系公司主动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公司应当向隋某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