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继承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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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实录

李某与马某婚后育有一女马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马某经营大货车运输,收入颇丰,后又购买大货车3辆,轿车1辆,商品房1套,均登记在马某名下。马某在外经营货运期间,与一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把轿车和商品房都给这名女性使用。妻子李某知道后非常生气,但又不想离婚,在与丈夫多次沟通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丈夫名下的大货车经营权进行平分,分得的部分由自己经营。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为此咨询律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上述案件中,李某并没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只是起诉平分与丈夫大货车的经营权。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属于法院依据职权调整的范畴。至于夫妻一方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法律已规定其他救济途径,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例外情形:(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因此,上述案件中,李某的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名女性,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要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司法解释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但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指出在出现司法解释明确的两种例外情况时,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中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一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请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家庭主妇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能有很好的救济渠道。但是本条款有个前置条件,即这种分割共同财产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自测小题

选择:宋某和赵某在闹离婚,宋某第一次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未准予离婚。后二人分居。分居期间,宋某身患重病,她可以[4]( )

A.要求赵某履行经济帮助义务

B.要求赵某履行经济补偿义务

C.要求赵某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