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工作岗位都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吗?
案例实录
高女士经朋友介绍到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因是朋友关系,双方当时并未签订劳动协议,直到1年后,公司才与她签了一份合同,但合同的具体内容高女士没有细看。后来,由于高女士身体不适,去医院看病才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她只能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不料公司当即翻脸,通知她不用上班了,并拿出合同指出高女士是一家外省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在任何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案例中,高女士担任的是财务总监岗位,且工作时间已持续一年,该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有时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若不对这一用工形式加以规范,任其发展,劳务派遣很有可能在将来成为所有企业用工的常态,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峻的挑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社会公平也将难以维护和实现。该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岗位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岗位则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自测小题
判断:快递员这个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