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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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吗?

案例实录

某医药器械公司招聘多名业务人员,后因公司业务繁忙一直没有与业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久,该医药器械公司接到西北某医院电话,对方称医院与医药器械公司签订了购买20万元医药器械的合同,合同到期但医药器械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合同。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只是在东北地区,从来没有开拓过西北地区的市场,公司总经理认为这其中一定有问题。后经调查了解得知,该医药器械公司新招聘的业务人员利用公司的业务章与西北某医院签订购销合同,现在该业务人员已经收到10万元现金外逃。医院主张其有理由相信和证明该合同是业务人员代表该医药器械公司签订。由于没有和该业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具体的相关信息,更没有追索证据。该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分析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用人单位。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降低企业需承担的责任。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出了事故,受到损害,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关系,只要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难辞其咎。

本案中,从某医药器械公司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冒险行为。医药器械公司业务人员有公司的业务章,西北医院有理由相信该业务人员合法代表该医药器械公司,与其签订的销售合同是有效的。如今业务人员卷款外逃,医药器械公司不能因为没有与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其销售合同无效。如果让司法机关介入,有可能合法解决该问题。如果公司与业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的约束下业务人员一般不敢如此大胆,出现事故公司也就能通过相关信息对其进行追索。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该认清劳动合同的双方保护性,与劳动者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既能安抚、保护劳动者,也能保护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很多单位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各种顾虑,认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会在很多方面受限。其实,这些认识和顾虑都是错误的。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的风险更大。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自测小题

判断:用人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不需要对员工工作时的行为负责。(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