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发出的货物与要约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案例实录
某宾馆向某养鸡场打电话询问有无优质放养鸡,养鸡场回应现有100只优质放养鸡,只是价格贵,为15元/斤。宾馆也认为太贵,希望可以降到12元/斤,如果养鸡场可以接受这个价格,就请立即发货50只。养鸡场经理认为12元太便宜,他们最低可以承受的价格是13元/斤。于是,他派人将50只鸡送出,约125斤,并电话告之宾馆经理,他们已经运了50只放养鸡到宾馆,请接受13元/斤的价格。宾馆总经理觉得养鸡场变更了要约价格,虽然养鸡场已经发出了货物但自己还是无法接受,于是决定撤销合同。那么,针对本案这种情况,已经发出的货物与要约内容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分析
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是合同的基础,如果对这些项目进行了变更,其实也就是对合同进行了变更。我国《民法典》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养鸡场经理将合同中每斤放养鸡的价格从对方认定的12元变更为13元,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其所做的承诺为新要约。至于其主动送50只放养鸡到宾馆的行为,是其自己的行为,与宾馆没有关系。该买卖合同并未有效成立,因此宾馆总经理不具备撤销合同的前提。但是他可以就养鸡场送出的货物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为依据,主张合同不成立,拒绝接受这50只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温馨提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作任何实质性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自测小题
选择:承诺可以以何种方式作出?[5]( )
A.以通知方式作出
B.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通过行为作出
C.要约表明承诺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时,可以通过行为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