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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案例16:离职员工依法应获得相应工作时间年终奖
王先生于2009年5月进入某合资公司工作,2013年9月离职。2014年1月,公司发放2013年年终奖,王先生得知后认为自己也应拿部分奖金。公司认为发放年终奖时只有仍然在岗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而王先生已经离职,无权再拿年终奖。双方协商无果诉至仲裁委员会。那么,离职员工是否有权利领取年终奖呢?
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因此公司有权规定只有仍然在岗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而且年终奖并非固定性收入,年终奖的发放要根据公司运营结果、员工考核结果确定,公司未承诺必向王某发放年终奖。
而作为劳动者的王先生认为,年终奖是对员工在过去一年中为公司工作的回报与奖励,如果员工按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就应该得到年终奖。自己2013年已工作满9个月,符合支付年终奖的条件,辞职并不影响应得的2013年的劳动报酬。公司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不能歧视离职员工。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分配方案,但是由于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王先生应当得到相应的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