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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案例18:不服从调岗安排,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违法
小李2015年4月进入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工作,被安排在某支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6月,小李通过公司的双向选择竞聘调到该支公司团险部工作,月薪为6324元。
不久,公司想将小李调到客服部,但遭到小李的拒绝。2019年8月19日,公司依旧下文将小李调入客服部门,并要求其8月22日上班。小李不同意调岗,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19年9月,公司以小李违反合同约定、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单方通知解除合同。
小李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保险公司分公司补发小李工资4986元、失业保险金9230元及劳动合同赔偿金25873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确认公司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合法,不予支付小李工资及各项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单方解除与小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是缘于小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然而公司在本次调岗前2个月,通过双向选择进行过调岗,本次调岗又未提出正当理由,在劳动者小李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决定调岗,有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未到其安排的新岗位上班时,公司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保险公司分公司单方解除其与被告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决定,并要求保险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小李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