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一、隐婚能否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用人单位主张刘女士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关于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主张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劳动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婚姻状况属于应当如实告知的范畴。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而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动者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法律还明确了劳动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问题的关键是,婚姻状况是否属于如实告知的范围呢?实务中一般认为,劳动者如实告知的义务是指在涉及与工作内容相关联的经历、技能、资历等方面的陈述不得弄虚作假,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与能否胜任工作并无关联,不属于如实告知的范畴。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主张于法无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理由解除合同。
二、怀孕期间能否调动岗位降低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刘女士不适应岗位为由,单方面决定将其调动岗位,降低工资标准,没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作出变更。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孕期职工的工作岗位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在女职工怀孕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诚然,在怀孕期内,多数女职工基于生理变化都会出现一些身体不适的反应,这些生理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工作的实效,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女职工协商一致更换岗位,但是调动岗位后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因此本案中刘女士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齐调岗后的工资差额。
三、单位不购买生育保险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在生育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女职工无法报销生育费用的,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算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