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自己的法律顾问(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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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一、争抢座位起纠纷捅人者须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例30中,徐某不仅可以要求李某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当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安检不严,铁路公司没有尽到充分检查义务

在李某与徐某的纠纷中,虽然列车乘警及时赶到,对两人的互殴行为进行了制止和隔离,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李某的作案工具是随身携带的刀具,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刀具属于管制物品,不可以携带乘车,李某却能够顺利通过安检程序,携带管制刀具乘车。也就是说,铁路安检没有尽到充分的检查义务,因此存在过错。

三、铁路运输企业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既然存在过错,那么毫无疑问铁路运输企业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能证明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徐某可以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