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
借条是指在借用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赎条”的义务的借款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欠条是指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案例:陈某为生计去丹阳打工。2000年七八月间,陈某在舞厅与曾某相识,之后双方即保持一段时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2004年4月29日,曾某出具欠条一份给陈某,注明“欠陈某购房款100000元”,并约定于2004年5月20日前还清。同年6月28日,陈某依据欠条,以曾某未偿还其原本准备用于购房的借款为由,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曾某应诉后提供一份正面注明“欠陈某人民币28000元……款全部付清后,从此以后两人不存在任何关系”(落款时间为2003年7月18日)、背面载有“陈某收款27000元”(落款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内容的欠条辩称:陈某系舞厅陪侍小姐,双方于2000年8月前后在舞厅相识后开始了交往,后逐渐产生婚外情,并一直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双方在2003年7月曾协议由曾某补贴陈某28000元以了结双方的不正当关系。但2004年年初陈某继续纠缠曾某,曾某答应与陈某再保持4年不正当关系并因此同意给付陈某100000元买房,但因企业资金困难未能及时兑付。双方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陈某起诉的债务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经当庭质证,陈某、曾某对对方提供的欠条表面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均否认对方依据欠条所主张的事实。对于双方间曾存在的不正当两性关系,陈某予以确认。陈某在庭审中承认与曾某间未发生过房屋买卖关系,也未委托曾某代其购房,并陈述曾某向其借款是为购房,100000元现金是其分多次出借给曾某的,但其对于借款的次数、出借地点和每次出借的金额以及被告出具欠条当日其是否向曾某出借款项等事实均陈述不明。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主张曾某欠其借款100000元,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陈某提供的欠条内容反映的是曾某欠陈某购房款100000元,并不能反映曾某向陈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实。陈某在诉状中和在庭审陈述中,先后以100000元是自己准备购房的款项和曾某借款是为购房的理由解释欠条的内容,但这两种解释均有悖于通常借款人出具借条的书写习惯。且就100000元借款的相关事实,包括其出借该款的具体情况及被告借款的目的,陈某在诉讼中的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甚至连不久之前的2004年4月29日曾某出具欠条之日,其是否曾向曾某出借款项都不能明确,有悖常理。在上述情况下,鉴于二人之间曾存在不正当关系,结合考察双方的年龄、职业、身份等情况,陈某所举证据未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也不能排除曾某所主张事实的存在。此外,由于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和委托购房的事实,可以推定欠条所反映的曾某欠陈某100000元购房款的事实不存在。该院遂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曾某偿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由案例可见,欠条作为民间借贷的证据,在形式上就有缺失。原告凭借欠条提起诉讼,天然就承担了更多的证明责任。其若无法向法庭说明欠款的来龙去脉,并提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非常有可能败诉。
此外,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所替代)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则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