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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敌叛变案
概念
本罪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人,背叛国家,出卖民族利益,或者在被捕后、被俘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8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投敌叛变的,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敌叛变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本罪涉及的敌人,既包括处于交战状态下的敌对国家、敌方阵营,也包括各种敌对势力、敌对组织。投敌叛变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主动投向敌方营垒,也可以是被捕、被俘后,出卖组织、同志;既可以投奔敌方控制区域,也可以是投靠敌对国家的外交使领馆;还可以是在敌人的策动下,身在我方而暗中加入敌方阵营,为敌人提供情报。投敌叛变可以是单个人进行的,也可以是率众进行的。只要中国公民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投敌叛变的,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敌叛变的,就应当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