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第二节 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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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与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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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
某夫妇婚后多年未育,盼子心切,遂与保姆达成“借腹生子”协议。医院提取夫妇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培育受精卵后,植入保姆子宫。保姆成功妊娠生育后,该夫妇按协议付给保姆10万元。此事件在社会上引起热议。赞同者认为,“试管婴儿”技术实现了那些不能生育者的生育梦想,法律应予肯定;反对者认为,通过此项技术“借腹生子”,容易引发社会伦理紊乱,法律应予以干预。
第三节 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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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与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三、法与国家(国家权力)的关系
1.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结构化与制度化的主要方式之一,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同时,国家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持和背后力量。国家义务的实现需要权力,个体权利的保护需要权力,社会的整合需要权力,制度的创设和实施也需要权力。
2.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法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同时也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而国家权力总是具有扩张性,总是具有使权力凌驾于法之上的倾向。
注意: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
第四节 法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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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
陈某夫妇靠捡拾垃圾为生,几年中“捡回”5名残疾弃婴,并筹钱为孩子们治病。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陈某夫妇不具备法定收养条件,且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属非法收养。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很多人对相关法律规定表示无法理解,认为陈某夫妇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予充分肯定。
第五节 法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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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
1969年,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名叫罗伊的女孩子因为一次意外事件而怀孕,根据当时德克萨斯州刑法,堕胎属于犯罪行为,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迫于无奈,罗伊将孩子生了下来,并于不久后送给他人收养,随即与收养人失去了联系,无法找到孩子的下落。罗伊对此非常伤心。当时,有两个主张堕胎自由的律师正寻找试验案件以挑战德克萨斯州的刑法,他们找到罗伊表示愿意为她代理本案。于是罗伊以德克萨斯州刑法违反美国联邦宪法,剥夺了她的堕胎自由为由将德克萨斯州政府告上法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在案件审理同时,关于法律应否允许妇女堕胎的争议在全国如火如荼地进行。不同的团体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由于美国联邦宪法对堕胎是否违宪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案件,在罗伊的背后可能有成千上万的渴望堕胎自由的年轻人,而在德克萨斯州政府的背后,则是呼唤负起家庭责任心的中老年人以及一大批禁止堕胎的各州法律。因此无论如何判决,赞成与反对的呼声都不会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赞成与反对的声音中,法官对此都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法官推崇个人自由,愿意宽容年轻人的生活方式;有的法官看重责任心和对爱情的忠诚和家庭的稳定;有的法官则主张采取折中办法,有限度地允许堕胎自由。最终在9名老法官中,以6∶3的比例作出裁决:德克萨斯州刑法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构成违宪,裁定相关堕胎条款的规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