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新增考点1 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
【第一章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权利人自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增考点2 技术调查官制度
【第一章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包括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列席案件评议等活动,协助合议庭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独立的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不是合议庭成员,不具有处理案件的表决权。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合议庭对技术事实的认定承担责任。
新增考点3 开放许可
【第三章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期限与特别许可】
为了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我国专利法新规定了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新增考点4 指定许可
【第三章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期限与特别许可】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新增考点5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三章第六节 专利侵权行为】
1.专利权穷竭原则。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先用权原则。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被诉侵权人不得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第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第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做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3.临时过境原则。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非生产经营目的行为。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特定行政审批行为。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新增考点6 现有技术抗辩
【第三章第六节 专利侵权行为】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被诉侵权人以已经公开的专利抵触申请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对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界定,应当根据该专利申请时施行的专利法。
新增考点7 药品专利侵权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第三章第六节 专利侵权行为】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