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学习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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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6条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责任,一般分为政务处分和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等。(2)民事责任,这是指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因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两方面的责任。(3)刑事责任,这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