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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哪些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验收?如何进行验收?
《安全生产法》第34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施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等。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对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建设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促使建设单位按标准认真做好验收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包括对有关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对验收结果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