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逐步健全和野生动物保护的社会意识逐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能力建设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办理野生动物与自然资源案件,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着较高的专业知识要求。通过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是对野生动物与自然资源最坚实有力的保护。在现实中,野生动物案件数量在刑事执法、刑事司法中只占了较小比重,却对刑事执法、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规范程度以及配合衔接等提出了较高要求。为了给办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司法、执法人员提供指南性案例参考,推动有关法律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升媒体和公众的法律意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联合自然资源保护协会、野生生物保护学会和国家林草局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研究所,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指导下,完成了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典型案例的汇编与研究工作。
一、案例收集方法与筛选标准
本汇编收集案例主要引自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数据库、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数据库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情报中心网站的经典判例库的相关案例资源。
(一)精选案例的标准。
在选择案例过程中,项目组制定了七条严格的筛选标准。这七条标准如下:1.新的案件类型或案件事实;2.新的责任主体或责任承担方式;3.规则适用存在模糊、冲突(如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协调,科学标准与法律标准的对接问题,亦即法律规则与保护现状不匹配);4.规则适用存在空白;5.社会影响大,能提升媒体与公众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意识;6.涉及跨部门或跨省或跨国协作;7.复合案件(涉及多个罪名的)。对照七条标准,项目组从最高法的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情报中心网站经典判例库的众多案例中,精选了31个案例。
(二)精选案例整体情况分析。
(1)涉及的罪名:《刑法》[1]分则中,除5个与野生动物直接联系的罪名外,还有一些分布在其他罪名当中,如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此,本项目除选择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例6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5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例5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例5个,非法狩猎罪案例5个外,还选择了其他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例,其中非法经营罪案例3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例1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例1个。其他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例虽然数量不多,但反映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或趋势。
(2)发生地域:华北地区的北京市3个案例,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各1个案例;华东地区的江苏省6个案例,上海市1个案例,安徽省2个案例,福建省1个案例;华中地区的湖北省、河南省各2个案例;华南地区的广东省2个案例,海南省1个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1个案例;西南地区的云南省1个案例,重庆市1个案例,西藏自治区3个案例;西北地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个案例,青海省、甘肃省各1个案例。从案件审理法院的层级看,最高法审理的案例1个,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6个,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13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11个。野生动物犯罪并不是平均分布于各个地区;由于本项目所选择的案例数量有限,因此项目的相关分析并不代表相关地域野生动物犯罪的发案规律。
(3)涉案野生动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有犀角(犀牛)、象牙(象)、虎皮虎肉(虎)、穿山甲甲片(穿山甲)[2]、红珊瑚制品(红珊瑚)、雪豹皮(雪豹)、藏羚羊皮(藏羚羊)、活体黑池龟、活体倭蜂猴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有岩羊皮(岩羊)、斑头鸺鹠、红尾蚺、胭脂鱼等。分析涉案野生动物种类,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具有重要价值。但由于本项目所选择案例数量有限,因此本项目关于涉案物种的分析并不能反映当前野生动物犯罪的涉案野生动物全貌。
(4)查处时间:2005-2009年间的案例2个,2010-2014年间的案例15个,2015-2020年间的案例14个。不同期间查处案例的数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的打击力度与成效。
二、案例汇编及相关研究
在汇编案例过程中,项目组围绕案例筛选过程中的七个标准,从基本案情、裁判结果、案件争点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对案例进行了研究,并为每个案例提供了简短的评论。
(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作为走私罪的一个分支,其犯罪行为既有逃避国家行政监管、破坏经济秩序等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也有破坏生态系统平衡,威胁生态安全的危害。
裁判文书网共收录了2009-2019年间451份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的判决书;云南、北京、上海是其中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发生数量排名前三的省市。项目组依据筛选标准从中挑选了6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这6个案例中,涉案动物及其制品包括虎骨虎皮、犀角、冻体穿山甲、红珊瑚制品与活体黑池龟;从犯罪手段看,有从边境非设关地绕关走私的,有从公海接驳、在非设关地非法入境的,有以“电子商务+快递邮寄”走私的,还有组织他人利用民航飞机携带入境的;从涉案野生动物来源地看,主要来自非洲的尼日利亚、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东亚的朝鲜与日本、南亚的巴基斯坦等。
正确区分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制品,是办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的执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共性问题。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这表明区分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制品,是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一个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正确区分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制品,不但关乎正确选择适用的罪名,也对正确评估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产生重要影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规定,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目前对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区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但这只是简单地界定了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制品的范围,仍不足以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提供明确的指引。如陈某甲等走私穿山甲、马来闭壳龟案[(2015)琼刑二终字第20号]中,一审法院将冻体穿山甲视为野生动物而以走私珍贵动物罪作出了判决,二审法院改判时将罪名修正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就是违反《渔业法》等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非法捕捞过程中,如果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则可能触犯刑法非法捕猎杀害珍贵动物罪。
裁判文书网共收录了2011-2020年间的9182份判决书,浙江、江苏、重庆是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发生数量排名前三的省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作案手法,既有在禁渔期或禁渔区,采用法律禁止的电捕方式捕捞水产品的,也有在禁渔期、禁渔区组织多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巨大或情节严重的。项目组选择了4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例和1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动物罪的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
缺乏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的执法与司法实践中一个共性问题。从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视角考察,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与办理非法狩猎案件的一个最大区分点,就是非法狩猎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非常明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专门规定了非法狩猎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缺乏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第四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七种情形:(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对于内水发生的非法捕捞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仍处于空白状态。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就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裁判文书网共收录了2000-2020年间的2171份判决书,其中云南、四川、陕西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省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作案手法,既有使用枪支弹药等法律禁止的捕猎方法的,也有使用猎夹的。
如何正确处理人兽冲突中利益受损农民报复性猎捕珍贵、濒危动物的案件,是办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的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的一个共性问题。近年来,人兽冲突引发的报复性猎捕珍贵、濒危动物案件时有发生。如云南省的王某林非法猎捕、杀害大熊猫案[(2016)云06刑终152号]就是一个典型的人兽冲突所引发的报复性猎捕珍贵、濒危动物的案件。项目组挑选的嘎某达、平某加犯非法猎捕、杀害雪豹案[(2019)藏25刑终2号]也是一个因人兽冲突而引发的报复性猎捕珍贵、濒危动物的案件。案件中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该案特殊性,最后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这只是个案,缺乏明确的司法审判指引,这类案件如何处理仍然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裁判文书网共收录了2006-2020年间的5107份判决书,其中云南、广东、江苏是其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案件发生数量排名前三的省份。
如何证明被告人主观故意或明知,是办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案件的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的一个共性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五)非法狩猎罪。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同时也为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了狩猎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任何狩猎行为都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狩猎制度,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非法狩猎罪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狩猎的相关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裁判文书网共收录了2005-2020年间的8424份判决书,其中江苏、河南、浙江是非法狩猎罪案件发生数量排名前三的省份。非法狩猎的手段,包括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投毒、网捕、电网捕等手段非法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的目的,包括食用猎物(如青蛙、野兔、鸟类等)、收藏观赏(如相思鸟等),以及出售牟利。
非法狩猎背后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不但是很多地区非法狩猎活动屡治不绝的经济型驱动因素,而且也是办理非法狩猎罪案件的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的一个共性问题。
(六)其他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一整套野生动物经营管理制度,其中涉及对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收购、运输、出售等,违反野生动物经营管理制度,明知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如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伪造、变造、买卖相关许可证件等),妨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秩序。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明知犯罪所得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收购,经营性收购运输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伪造、变造、买卖涉及野生动物管理的相关许可证件等犯罪时有发生,但这类案件不属于前面五章的分类,因此归并到本章的其他类范畴。涉及野生动物的非法经营罪,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涉及野生动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还妨害了司法;涉及野生动物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但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而且妨碍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正确界定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办理破坏野生动物经营管理相关案件的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的一个共性问题。虽然两个罪名在客观方面,都可能表现为收购、运输、出售非法狩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是非法经营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范畴,因而其本质特征应当是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妨碍司法罪范畴,其本质特征是妨碍执法人员对非法狩猎等犯罪的相关调查顺利进行;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人员。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专业技能;同时促进不同地区执法人员之间、司法人员之间、执法与司法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
(二)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相关的政策法规研究,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三)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相关的公众宣传,进一步提升公众和媒体关于野生动物保护、依法利用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 本书在行文中将引用的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均予以省略。——编者注
[2] 2016年第17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方大会将穿山甲属全部8个物种提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并于2017年1月生效。2020年6月,我国将穿山甲属由国家二级提升为国家一级,包括在我国自然分布的中华穿山甲(Manis pentadactyla)和据文献记载在我国曾有分布的马来穿山甲(Manis javanica)和印度穿山甲(Manis crassicaud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