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下列三类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三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对普通的事物和行为欠缺基本的认识判断能力,也不能正常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