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歪曲事实检举他人是行使检举权的表现吗?
案情
唐某与孙某不仅是同事,而且还是老乡,两人同一年进入司法机关工作。后因唐某为人真诚,待人亲和,工作认真负责,很快就被升职。孙某得知唐某升职后非常嫉妒,他不明白为什么他俩同时进入单位,能力水平一样,唐某却能很快升职,而自己还是一名普通科员。为此,孙某非常看不惯仕途如此顺利的唐某,甚至决定打击一下唐某。2020年9月,孙某向有关部门写了一封关于唐某包养情人的举报信,并附上了唐某与某女子拥抱的照片。可经过一系列调查后,证明该举报不实,照片里的女子是唐某的姐姐,当时唐某正在为姐姐庆祝生日,在场的还有其他人。有关部门决定对孙某进行处分,但孙某却坚持认为自己是在行使检举权,受法律保护。那么,孙某的这种做法是行使检举权的表现吗?
解析
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目的是增强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社会监督。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据此可知,公民依法享有检举权,进行检举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那些心怀不轨的人借着检举之名,对一些正直的官员打击报复,无中生有,捏造或歪曲事实,匿名发一些举报材料的,并不是行使检举权的表现,严重的有可能会涉嫌构成侮辱、诽谤。公民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时,必须实事求是,绝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本案中,孙某举报的是虚假事实,不是行使检举权的表现,而是对唐某合法权益的侵犯。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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