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院擅自使用昂贵的治疗方案致使花费大量医药费,构成医疗事故吗?
案情
淼淼是公司的出纳。一天,因为月底结算任务量大,淼淼在公司加班到23点才回住处。刚到家淼淼就觉得腹部有点儿疼,并且疼得越来越厉害,她只好打车去了附近的医院。到医院经诊断是急性阑尾炎,需要马上做手术。因为淼淼是一个人去的医院,医院立刻安排了手术。等到淼淼出院时,她看到医药费居然高达20000元,而一般阑尾炎手术最多只需5000元。医生给出的解释是给淼淼采取的阑尾炎切除手术利用了他们引进的最新技术,所以比较昂贵。淼淼想知道医院不经她同意使用昂贵的治疗方案,导致其财产损失,构成医疗事故吗?
解析
医院不可以未经与患者商量就使用昂贵的治疗方案,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但是,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就使用较昂贵的治疗方案,导致病人财产损失,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故案例中,医院使用昂贵的治疗方案,导致淼淼财产损失的行为,不是医疗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其意思是,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治应该依照诊疗规范要求进行,不得实施诊疗规范以外的检查项目。案例中,医院未经淼淼同意就使用昂贵的治疗方案进行诊治,属于过度医疗行为。故淼淼可以过度治疗的侵权行为起诉该医院,进行索赔。另外,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医务人员会根据患者实际情况不按照诊疗范围一一检查,这也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同样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