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告知风险事项而做手术给患者身体造成伤害的,医疗机构有责任吗?
案情
丫丫结婚3年了,一直未怀孕。她和丈夫很着急,就去医院做了全面检查,发现一直未孕的原因是丫丫的卵巢上长了一个囊肿,导致排卵不好。医院方面就丫丫的检查结果给出了两个治疗方案,即药物治疗和手术治疗。丫丫在得知手术治疗时间短、见效快时就选择了手术治疗。院方很快给丫丫安排了手术,但并没有告诉丫丫夫妇二人此治疗方案存在的风险。手术后,丫丫恢复得很好,不久就出院了,但是过了一年多,丫丫还是没有怀孕。为此,丫丫又到省里的医院做了一次检查,结果发现上次手术造成卵巢严重受损,无法排卵,导致终身不孕。丫丫十分生气,她想知道像她这种情况,医院应该赔偿吗?
解析
丫丫可以找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对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中应尽义务的规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并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也提到,就医者在接受治疗前对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都有知情权,执业医师也必须取得就医者本人或其家属的书面同意才可进行治疗。本案例中,在丫丫接受治疗前,医院没有向其说明手术中存在的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没有尽到说明的义务,也没有取得丫丫本人或其丈夫的签字同意,最后手术导致丫丫不孕,此损害不可逆转,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侵权行为给丫丫造成了精神损害,丫丫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