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第四分册·第十四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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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

概念

本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具有特定职权、管理国家某一方面事务的具体工作部门,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但是,如果军事机关位于军事禁区或者军事管理区,应按《刑法》第3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必然要危害其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的破坏和影响。因此,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必须予以惩罚。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聚集多人(一般为3人以上)强行冲入国家机关的行为。所谓冲击国家机关,是指具有一定暴力性的扰乱行为。其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不一,如在国家机关单位门前静坐示威,摇旗呐喊,肆意哄闹;强占或冲击国家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营业室、工作场所;封锁出入通道,毁坏公共财物等。“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因受到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妨害国家机关重要公务活动的;政治影响恶劣的;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权;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等等。冲击国家机关只有情节严重的情况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工作无法进行,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又有特定的限制,只限于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往往意图通过冲击国家机关发泄不满情绪或实现个人某种无理要求。

罪与非罪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不应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也只限于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一般参加者,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违纪、违法处理。

二、本罪与群众闹事的界限。对于因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不能动辄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借群众闹事之机,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290条规定的,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1)侵犯对象不同。本罪以国家机关为侵犯对象;后者以个别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侵害对象。(2)犯罪方法不同。本罪可以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也可以采用非暴力、非威胁的方法如起哄闹事;后者一般只限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3)犯罪形式不同。本罪要求聚众形式;后者不要求具备聚众形式。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受人挑唆;(2)闹事;(3)施加压力。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冲击国家机关行为的证据:(1)在国家机关门前或院内静坐示威;(2)摇旗呐喊,蓄意哄闹;(3)强占或毁坏办公室、工作场所;(4)切断通讯联系、封锁出入通道;(5)毁损国家机关财物;(6)其他。2.证明行为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的证据:(1)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开展;(2)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3)其他。3.证明行为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主体的证据:(1)首要分子;(2)其他积极参加者。4.证明行为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其他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造成严重损失;(2)积极参加者;(3)首要分子。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聚众;(2)冲击。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通字〔2013〕37号)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节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节录)(1990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公布 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 2014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021年6月10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四)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五)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录)(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访条例》(节录)(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