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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家治理能力提升与派出所功能转变
“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1],这是执政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这样的正式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治理国家”和“国家治理”,还将“社会管理”与“国家治理”并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篇第一部分即鲜明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体系”成为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核心竞争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更加鲜明具体地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和“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3]“法治”成为推进和完善“治理体系”的要素和标准,“依法治国”成为提升治理能力的手段和途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4],基层是国家治理的主战场,基层治理的水平和治理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是否在提高。
作为国家治理的最基层执法机构,派出所是典型又不失广泛性的代表,对派出所刑事司法、行政治安管理、人口管理、“110”接处警、纠纷调解、为民服务等所涉及相关基层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关注无疑是分析和理解国家治理能力的突破口,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着力点。派出所与老百姓、同级和上级党委、政府、公检法等相关职能机构的冲突、合作和互动是国家治理能力在基层的最真实而又最集中的展示,派出所的显功能和潜功能、正功能和负功能、执法功能、调解功能和管理功能需要国家治理视野的验证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