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李某华诉A报社等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一审: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1776号
二审: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民终366号
【裁判要旨】
新闻报道并不要求符合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标准,只要做到新闻真实,即符合新闻报道的规范。如果要求新闻媒体的所有报道必须完全符合客观事实,显然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因为媒体不可能拥有类似国家司法机关的调查权力和调查能力,它只要做到相关事实的“来源真实”且无主观恶意就足以免责了,这就是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以此标准认定的真实为新闻真实,非法律层面所追求的法律真实。新闻媒体虽不能证明新闻报道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可认为其有正当的理由确认其报道为真实的,即可不认为是侵权,更不能判定新闻记者或媒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记者或媒体在新闻事件上,只要对所报道内容能够尽到客观、善意的调查义务,没有杜撰、恶意报道或言论的倾向,即使该内容没有达到客观真实而失实,也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5日,A报社记者曹某在A报社发行的A报发表题为《警界“无间道”——C市公安局里的生死暗战》的报道文章,该文章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对相关知情人士的采访,对C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原大队长李某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事实和内容进行了报道,随后被多家媒体转载。原告李某华因此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报道是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对相关知情人士的采访整理而成,刑事判决书对原告李某华涉黑、“警匪勾结”、“以黑护矿”等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确认;关于李某华意图谋杀胡某民的事实,也由胡某民本人确认属实。虽然新闻报道对相关知情人的一些很微小的细节描述,在新闻用词方面有一些瑕疵,但这并不影响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被告A报社的新闻报道客观公正,基本事实属实,并没有侵害原告李某华的名誉权,即不构成对原告李某华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原告李某华在涉案新闻报道刊登之前,已经因涉黑等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对其行为进行了谴责和负面评价。社会公众对李某华的社会评价已经处于严重低下的水平,涉案新闻报道刊登之后,社会公众并没有因为报道的内容而对其有更低的评价,也就是说,公众对李某华的社会评价,在涉案新闻报道刊登的前后,并没有显著的变化。而且,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新闻报道刊登后,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所以应推定原告的名誉并没有因为涉案新闻报道受到损害,被告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报道主要内容是根据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对相关知情人士的采访整理而成,刑事判决书对李某华涉黑、“警匪勾结”、“以黑护矿”等犯罪事实予以确认,而关于李某华意图报复、谋杀胡某民的内容,也是根据记者曹某采访胡某民的手记而报道的。虽然涉案报道中对一些很微小的细节的描述,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现已无法查证,但即使有不妥之处,也没有达到严重失实程度。本案中李某华在涉案报道刊登之前,已经因涉黑、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对其行为进行了批判、谴责和负面评价,故涉案报道未造成李某华社会评价降低。此外,李某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报道造成其名誉受损害的事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A报社在主观上存在损害其名誉权的过错。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报道不构成对李某华名誉权的侵害,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辑要】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按照此解答,新闻报道构成侵犯名誉权,其前提条件是报道存在严重失实之处。新闻报道并不要求符合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标准,只要求做到新闻真实,即符合新闻报道的规范。如果要求新闻媒体的所有报道必须完全符合客观事实,显然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因为媒体不可能拥有类似国家司法机关的调查权力和调查能力,它只要做到相关事实的“来源真实”且无主观恶意就足以免责了,这就是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以此标准认定的真实为新闻真实,非法律层面所追求的法律真实。新闻媒体虽不能证明新闻报道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供的证据资料,认为其有正当的理由确认其报道为真实的,即可不认为是侵权,更不能判定新闻记者或媒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记者或媒体在新闻事件上,只要对所报道内容能够尽到客观、善意的调查义务,没有杜撰、恶意报道或言论的倾向,即使报道内容没有达到客观真实而失实,也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的规定,新闻报道构成侵犯名誉权,其前提条件是新闻报道存在严重失实之处。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是指新闻报道偏离客观事实,对事件作出了不准确、歪曲的甚至是虚假的描述。但报道失实不等于侵权,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机构,承担着反映社会关注的问题、满足大众知情权的责任,是依据其了解掌握的相关信息进行报道,因信息来源有限,可能会出现不够精确严谨的情况,因此新闻媒体在对某个事件报道的细节上出现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形,是难以避免的,只有新闻报道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才构成严重失实即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