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副局长职务
B.李某因非法印刷商标被罚款
C.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
D.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百科
3.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4.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16年司考.卷三.单1)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 )。
A.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平等主体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平等主体的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有( )。
A.习惯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C.某大学教授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专著
D.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三、名词解释
1.民法
2.财产流转关系
3.人身关系
4.民法的渊源
四、简答题
1.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2.民法与民法学有什么区别?
五、论述题
试论好意施惠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区别。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A、B、D为行政法所调整。
2.答案:A。把握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之间、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间的区别。
3.答案:D。根据《民法典》第471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以及第483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甲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虽欣然同意,但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并不成立合同。
4.答案:B。《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项错误,行政法律关系,退税款,不是不当得利问题,涉及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
B项正确,单方允诺之悬赏广告系法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债。
C项错误,民法不调整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D项错误,丁和福利院之间的关系应属于社会法调整范围,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当事人之间没有帮助的义务。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2.答案:CD。本题主要考查我国民法的渊源。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和习惯。其中制定法中又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习惯也是民法的渊源。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理和判例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但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此可以判断C、D项应选。
三、名词解释
1.答案: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答案: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主要内容是带有经济性质的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
3.答案: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4.答案: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习惯以及法理等。我国现行民法的渊源为:(一)制定法:(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事法律;(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二)习惯:从法理上讲,习惯必须由法律承认有法律效力后才能成为习惯法。在我国法律对习惯的效力未作一般规定而具体规定又少的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形式认可的习惯,可视为习惯法。(三)判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一般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1]。
四、简答题
1.答案: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答案:民法有时指作为一门部门法的民法,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民法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比较民法学等。民法学的表现形式包括教科书、专著、学术论文和演说等。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是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民法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是一种学说,不具国家强制力。民法与民法学互相联系、互相影响,民法学能影响民事立法,民事立法也会影响民法学;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总体来看,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参考资料】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
五、论述题
答案:好意施惠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容易混淆。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代传口信、代接访客、好意领路等。好意施惠关系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好意施惠的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负担某种道义责任(义务)的意思,并无确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使自己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意思,也不获得某种利益。因此,行为人的承诺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因为未践行其承诺而承担法律责任;而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违反义务将产生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