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家的最主要的主权,但并不是说其行使就完全不受任何限制。在一定情况下,要受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共管、租借、国际地役等。
2.答案:A。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它包括:领陆、领水和领水的底土、领空。使馆是拟制领土的说法和军舰是浮动领土的说法只是为了理解某种制度而作的理论解释。实际上,在国际法中,并不将使馆看作派遣国的领土,它还是驻在国的领土,而军舰也不是一国的领土。领空并不是无限高的上空,而是陆地上空的一部分空气空间。领空之上还有外层空间。
3.答案:C。一国的领土包括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群岛国是指包括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因此,只有C项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4.答案:A。先占是一个国家的占有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领土主权。先占的客体只限于无主土地,也就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土地或是无人居住地和荒岛,或是虽有土著居民居住,但未形成国家的土地。根据现代国际法,有土著人居住,但未形成国家的土地也不能先占,因此现代国际法所允许的先占的客体只能是无人居住地和荒岛。
5.答案:A。《南极条约》是1959年经十二国华盛顿会议签订的有关南极地位的条约。它规定,条约的任何规定都不能解释未缔约任何一方放弃在南极原来所主张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在条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都不得构成各国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设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条约有效期内,缔约国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者扩大现有的要求。因此是冻结各国的主权要求,而不是放弃。
6.答案:C。中国香港地区是依据1842年结束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割给英国,中国九龙半岛是依据1898年《中英拓展香港界址专约》以99年期限租借给英国的。这是中国主权的丧失,而不是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租借。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租给他国使用。
7.答案:A。收复失地又叫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1984年9月26日,中英两国经长期谈判后发表《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声明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8.答案:B。划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但由于地理状况复杂,有时也会产生不一致的地方,按惯例,如出现这样的情况,则应遵循以下惯例:界桩位置与议定书和附图不一致时,以议定书和附图为准;附图与议定书的规定不一致时,以议定书为准,议定书与条约不一致时,以条约为准。
9.答案:D。界标,是指竖立在边界线上或边界线两侧,在实地标示边界线走向,且其地理坐标已测定并记载于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中的标志。如发现界标被损坏、移动或毁灭,双方主管部门立即相互通报。按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的规定,负责维护该界标的一方立即采取措施在原位修理、恢复或重建,并应在工作开始前通知另一方。一方主管部门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应有另一方主管部门的代表在场,工作完成后做出记录。故A错误。
在已设界标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应使界标的位置、形状、型号和颜色符合边界文件中规定的一切要求。两国可以协议确定对全部界标的维护进行分工。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应保持在易于辨认的状态。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故D正确。
10.答案:C。中国南海诸岛早在公元前2世纪就为中国人所发现,并一直在其上居住。因此,此应属于先占取得方式。
11.答案:A。国际法上的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二是先占应为“有效占领”,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本题中,布鲁兰海域并非无主地,而是存在争议的土地,甲国建立石油平台,提出划界方案,并不构成先占。所以A正确。布鲁兰海域的主权归属,甲、乙、丙、丁四国存在争议,他们之中任何一国或两国单独制订的划界方案在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同意之前,对其他国家都不具有约束力。BC错误。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不是布鲁兰海域的主权享有者,因此,它提出的划界方案对当事国没有约束力,因此D错误。
12.答案:C。关于A,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是指国家间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诉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该原则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由于是本国的内政问题,并非国际争端,不适用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关于B,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由于乙国统治亚金索地区并不是帝国主义的统治,该地区的人民本身就是乙国的人民,不存在民族自决问题。因此B错误。关于C,在国际法中,领土可以通过割让的方式取得。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非强制割让在现代仍然是合法的。因此C项正确。关于D,国际法中,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因此D项错误。
13.答案:D。国家对领土拥有排他的主权,这是国家主权最主要的内容。但并不是说国家的领土主权就完全不受限制。国家领土主权会因国际地役、租借、共管等原因而受限制。此种限制可能是依据国际条约,也可能是依据国际习惯。
14.答案:B。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因此B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国家的领土是处于国家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它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水的底土、领空四部分。
2.答案:ABCD。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有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等,现代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全民公决,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等形式。
3.答案:ABCD。国际法上的先占是国家原始取得无人占有的领土的一种方式。但实践中对该种领土取得方式有所限制。《南极条约》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对南极领土任何国家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领土仅用于和平目的和科学研究,故A错误。大多数国家反对某些北极海沿岸国家依据扇形理论对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北极海沿岸的一些国家签订的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也不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故B错误。《联合国海洋法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该区域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不得将该区域据为己有,故C错误。《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任何国家利用、开发月球都必须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不得为了自己的片面利益利用月球,不得对月球行使主权,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4.答案:CD。添附是指由于新土地的形成而使国家领土增加。添附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自然力作用造成的领土扩大,如涨滩和新岛屿的形成;另一种是人为作用所致,如围湖造田等。
5.答案:ABCD。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有:交换领土、添附、全民公决、收复失地。
6.答案:AC。在国际法上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有:
(1)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土地,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土地,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土地。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地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行政管理。
(2)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3)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从现代国际法看,由战争或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割让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故B错误。
(4)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
(5)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如新生岛、废河床、人工岛屿等。故A正确。
也就是说,在传统国际法上侵略征服取得的土地之后就算是该国土地。但现代国际法已经将战争作为国际犯罪行为,即采取犯罪手段取得的土地不具有合法权利。故D错误。
现代国家取得领土的方式为:
(1)交换领土。为了便于边境管理和适应当地的历史条件,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交换其部分领土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原则的。故C正确。
(2)全民投票。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以充分自主的投票方式决定其领土的归属。
(3)收复失地。是指国家为恢复其对某些领土历史性权利而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恢复领土主权可以采取武力方式,也可以采取和平方式,如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国家领土主权,就是采取和平方式。
7.答案:ABCD。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确定和标明边界的线称为边界线。按不同标准,可分为:传统边界线和确定边界线;自然边界线和人为边界线(又分为几何边界线和天文边界线等);有形边界线和无形边界线。
8.答案:BC。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有: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现代国际法上增添了全民公决、领土交换、恢复主权等几种领土取得方式。
9.答案:AB。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并不包括驻外使领馆等所谓的拟制领土。故A正确,D错误。领空指领陆、领水之上受国家主权管辖一定高度的空间。所以C项错误。B项关于领水的定义是正确的。
10.答案:ABC。国家对本国领土拥有主权的含义是:①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②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即国家对在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也就是说,领土同时是国家行使排他管辖的空间;一国不得对他国领土进行侵犯;领土包括其中的资源完全属于国家拥有等。D错,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同时受到有关条约义务及国际习惯规则的限制,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
11.答案:AC。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土地形成而增加。有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情形。自然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产生新的土地,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屿、废河床等。人工添附,是指由于人工造成的围海造田、筑堤等。自然添附是合法的领土添附。对于人工添附,如这种添附涉及他国利益时,在未与利害各国达成协议前,不能进行这种添附,否则即为非法。
12.答案:CD。本题考查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选项D正确。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
13.答案:AC。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所以A选项正确。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清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所以B选项错误。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通常,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同的国际河流可能有所不同。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答案:CD。本题考查的是处理被毁界碑的规则。依据国家对边界线上的界碑负有保护的义务,如遇界碑被移动、损坏或毁灭,一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并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恢复其原状。同时在处理被毁界碑时,禁止单方面采取行动。
四、名词解释
1.答案: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称为领土主权。从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到《联合国宪章》无不承认国家的领土主权原则。
2.答案:国际地役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3.答案:国际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土,各沿岸国对其拥有主权。但国际河流通过国际条约实行航行自由原则,即沿岸国或非沿岸国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流上可自由航行。
4.答案: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无主地,还要有明确占领的意思表示,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5.答案:边境制度是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边境地区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法律制度。
6.答案:指因自然或人为作用而使国家领土得到扩大。
7.答案:terra nullius即无主地。无主地是指未被有效占有、也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的土地。世界的各个大陆及其沿海地区,早在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以后,就陆续被瓜分完毕。现代社会,除了南极大陆,已不存在无主地,故而“无主地先占”等传统国际法原则也不再适用。
五、简答题
1.答案:国际法上时效的概念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和反对,或曾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已经停止这种抗议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的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先占[1]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时效和先占制度的客体不同。依时效取得的是别国的领土。先占的对象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土地。传统国际法认为无主土地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荒芜土地,或虽有土著人居住,但尚未形成国家的土地。但现代国际法不认可这种主张,国际法院1975年在关于西撒哈拉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指出,根据国际实践,凡有部落或人民居住并有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
(2)构成条件不同。依时效取得领土必须是一国占有别国领土在很长时期内不受干扰,而且原属国已停止抗议并且放弃其权利主张。是否构成先占取决于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有效占领原则,即先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占领和行政管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2.答案:法律上的南极地区是指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南极洲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海域。南极洲在18世纪被发现后,一些国家先后对其某些部分提出领土主张。这些领土主张彼此存在相互重叠,引起有关国家之间的冲突,并且遭到其他一些国家的反对。为协调各国利益,1959年,当时进行南极活动的12个主要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生效。此后,各国就保护南极动植物、保护海豹、保护生物资源及保护环境等问题相继缔结了一系列条约。这些条约构成了南极条约体系,规范各国在南极的活动。根据这些条约,目前南极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地区,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但是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和军事设施不被禁止。
(2) 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同时各国应促进考察计划、人员和成果的交换和交流。
(3) 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不受损害或影响。
(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生态或环境。
(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南极协商会议由《南极条约》原始缔约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入国组成,一般要求该国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交换有关情报,专门讨论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问题,以及向各国政府提出促进南极条约原则和宗旨的相关措施。
3.答案:先占(亦称占领)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15、16世纪,国际法确认单纯地发现可以获得被发现土地的完整主权。但是,到了18、19世纪,发现所具有的法律效果产生变化,单纯的发现仅赋予当事国以初步的权利,即在对被发现的土地加以有效占领所需要的合理期间内,这种权利“有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领的作用”。发现的国家如果未在合理期间内对被发现土地加以有效占有则仍不能取得领土主权。因此,国际法要求先占的完成必须是实现有效占领。
所谓有效占领是指,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地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有效占领的两个基本事实是:(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把它置于自己主权之下;(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先占土地的公共秩序。但这种占有达到何种程度才为有效则是相对的,特别是对无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要求实际适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确立统治权即可。
六、论述题
1.答案:民族自决的定义和表现形式。主权的定义性质和内容。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都是《联合国宪章》和其他有关国际法原则的文件认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但从二者地位来看,国家主权原则是各项原则之首,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其他基本原则的解释运用均不得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尤其是民族自决原则。对于一个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任何国家就不得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否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破坏,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的真实意义。
2.答案:Occupation 先占,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并取得领土主权。时效,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的主权。两者的主要不同在于:
(1)对象不同。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从概念来看,即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而时效的对象是别国的领土。
(2)有效的方式。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才能够取得主权。所谓有效占有,是指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地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施有效的占领或控制。对于无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确立统治权即可。而时效占领必须要求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另外,这种状况得到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
七、案例分析题
答案:(1)先占亦称占领,是一国的占有行为,通过这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之下的土地,即所谓“无主土地”,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行使主权。先占只能由国家并且以国家的名义实行,同时被占领的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无主土地。所谓无主土地,传统国际法认为,是原先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是完全无人居住的荒岛和地区,或虽有土著人居住但尚未形成所谓“文明”国家的土地。现代国际法认为,具有社会政治组织的土著部落居住的土地不能被视为无主土地。
(2)依据国际法,一个国家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占领的客体是无主土地,即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曾经一度属于一个国家所有后来被抛弃掉的土地。②占领必须是真正的占领,即有效的占领。
先占作为国家取得领土的方式已成历史的陈迹。殖民国家曾经在先占的名义下,把殖民地的土地当成无主土地占领,使之成为自己国家的领土。从15世纪到19世纪,一些殖民国家从非洲、亚洲、美洲和澳洲占有大片的殖民地,肆意掠夺和奴役当地居民,建立起残酷的殖民统治。但先占这一方式,也有助于用来解决某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领土争端。如我国的钓鱼岛、南海诸岛等,这些地方是我国最早发现和实行有效占领的,一直构成我国领土的一部分,这是有历史证据的。因此,其他国家对这些地方采取任何侵占行动都是侵犯我国的领土完整,是要承担国际责任的。
(3)西班牙拥有巴尔马斯岛的主权。因为先占原则的内涵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演进。在18世纪以前,国家“发现”无主地即可取得其主权,单纯“发现”即可占有。18世纪中期以后,国际法上要求“无主地先占”必须是实际占有,应具备以下要件:①占领国有占领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正式宣告并通知他国;②占领国适当地行使了其主权,客观表现为国家对该土地采取了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表示主权的行动或措施。
本案中,西班牙开拓者最早于16世纪发现了巴尔马斯岛,并宣布主权,在当时的国际法实践上是有效的。
(4)属于美国。割让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五种传统方式之一,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一般分为强制性割让和自愿割让,前者以武力胁迫为手段,是非法的,后者是自愿行为,是有效的。依照国际法的规定,被割让的领土必须在和平条约签署完成且生效后,才算合法而且有效。割让已随着战争在现代国际法中被废止而失去其合法性。本案中,根据1898年的巴黎和约,西班牙已经将巴尔马斯岛割让给了美国,这是产生国际法效力的。
[1] 编者注:先占是国际法考查中常见的考点,读者应当注意准确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