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3.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督”。
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