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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的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都需要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纠纷就是指在不动产的各种登记中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