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三)委托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8]本案中,李进办理委托事务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对魏然的身份以及其与委托事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虽然李进声称其已经将王忠向其支付的款项全部转给案外人魏然,但是该行为系违反其与王忠约定的违约行为,故其应当赔偿因此给王忠造成的损失。

王忠的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投资本金的损失,二是投资本金没有法律依据被占用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关于第一部分的本金损失,王忠向李进共支付39万元。李进认为其在2016年5月18日向王忠支付的6万元系其出借给王忠的款项,王忠对此不予认可,且双方对此亦无借款合同、借据等书面凭证,因此,李进对该笔款项系借款负有举证责任,李进提交的证据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证明该笔款项系借款,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认定该6万元系李进向王忠返还的投资本金。因此,李进还应当向王忠返还剩余投资本金33万元。关于第二部分的利息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在王忠与李进委托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李进持有王忠的款项,系合同履行的需要,李进并无向王忠返还款项的义务,因此就不产生因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问题;同时,王忠与李进并未约定委托合同关系解除后,在李进未完成委托事项时须向王忠返还款项的期限,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9]、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10]之规定,王忠有权随时要求李进返还,但应当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王忠在庭审之日提出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并要求李进返还33万元款项,视为王忠提出返还请求,李进当时亦收悉上述请求,该合理的准备时间以十日为宜,即李进应当在庭审之日后十日内向王忠返还33万元,故王忠的经济损失应当在上述十日之后开始计算,而不应从王忠主张款项支付之日开始计算。因此,对于王忠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