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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惠众公司与刘山之间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1.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特征
委托理财合同与一般的委托合同最大的差异在于委托事项的不同。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委托理财纠纷属于金融纠纷的一种,其主要的法律特征包括:其一,在投资领域方面,通常是投资于证券类、国债类、期货类资产等金融性资产,并因证券、国债、期货市场领域中的委托理财行为而引发纠纷。其二,在合同主体方面,通常是因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理财工作室、一般的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活动而引发的委托理财纠纷。储户与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订的具有委托理财性质的储蓄合同纠纷、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签订的具有委托理财性质的保险合同纠纷等,不在此列。其三,在合同内容方面,委托理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通常订立有保底收益条款;但实践中也有不少未订立保底条款却因委托资产被挪用而与受托人、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委托理财案件。其四,在纠纷起因方面,通常因委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因盈余分配而引发委托理财纠纷。
2.惠众公司与刘山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委托理财纠纷特征
案件中,惠众公司与刘山采取电子合同方式订立合同,刘山在好投实盘交易平台注册时对《用户注册协议》《交易协议》表示同意。依据《用户注册协议》《交易协议》的协议内容,刘山委托惠众公司为其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顾问,刘山在向其注册用户账户内交纳相应保证金后,由惠众公司进行配资,并由刘山实际操作该账户。据此,刘山与惠众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理财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