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一)代客境外理财的相关管理规定

早在1980年我国就制定了《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现已废止)对外汇进行管理。现行《外汇管理条例》系1996年1月29日发布实施,并于1997年和2008年经过两次修订,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汇资产。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境内个人用外汇在境外进行股权、期权或其他金融投资的,应当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2006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就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且对准入门槛进行了规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若干商业银行已经经过审批可以从事此项业务。2018年2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了《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审批,改为实行报告制,故而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也可实施此业务。

因此,境内公民委托他人进行外汇理财的,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资质的金融机构,个人从事代客境外理财活动的系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