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
《电子签名法》(2019年4月23日)
第11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方式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案例指引
某银行诉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466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某科技公司向某银行借款后,虽已归还借款本金,但因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在归还借款本金前产生了罚息和复利。银行对于该部分罚息和复利是否作出过免除的意思表示的问题,应依据“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之规定进行认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