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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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7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第8条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