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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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赔偿

案例1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王某死亡申请国家赔偿案

案情

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便失去了知觉,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之后,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评析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违法,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

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受害人王某死亡,其父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