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府信息公开
案例18: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及救济途径
——张某诉某县人民政府案
案情
被告某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的政策精神,制定出台了关于某县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指导性规定。某村被确定为该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之一,其中包括原告张某的宅基地和住房。张某与张甲系亲兄弟,同院落居住。张某未得到补偿安置,而张甲已与某村改造项目部签订了相关协议,张某认为张甲所签协议涉及争议房产,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遂于2019年3月21日向某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张甲与某村改造项目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某县政府于2019年3月22日收到张某邮寄的《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某县政府对于张某申请公开他人的补偿安置协议,以其不属于申请公开事项的“履职机关”“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由,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未予答复,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某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32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某县政府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张某申请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作出相应答复,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成立。某县政府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某县政府应当对张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