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开篇便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求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论你承认与否,深知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公用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教科书。”这段话使我们在写作本书的过程中可谓感慨良多,让我们深悟到“偏见”与“傲慢”都是造成司法审判实践中“同案异判”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
“同案异判”,也称“同案不同判”,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庭室之间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同一法官不同时期,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在这众声喧哗的互联网时代,“同案异判”似乎成了备受社会舆论和普罗大众所诟病的司法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中,“同案异判”现象屡见不鲜,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但对作为浸淫司法多年、自诩法律人的我们来说,是否也认同对“同案异判”的诘责呢?换句话说,“同案异判”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就真的那么不堪一击吗,其中就当真不具合理、合法性吗?问题似乎并不如此简单,正如黑格尔曾经说过的一句名言——“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就“同案”的内涵而言,可以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同样,司法诉讼中也不存在案情完全相同的案件。任何一个案件作为一定时间、地点中的事件都是唯一的、不可重复的。业界时下流行的看法是,在案例指导制度中,“同案”是将一个待决案件的案件事实与一个先决案件或案例的案件事实做对比的结果。由于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相同的两个事物,司法裁判中也不存在案件事实绝对相同的两个案件,因此“同案”的确切表述应当是“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而非“同样案件”或“相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似乎就采用了流行的看法,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所谓“同判”,是指同样的判决。具体到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或价值来说,就是如果一个待决案件的案件事实与一个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事实被认为是相似或同样的,那么就应该采取与指导性案例相同的判决。就“异判”的内涵而言,是指同类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同一案件经一、二审或再审程序作出不同裁判,属于正常诉讼程序中判决结果的改变,并不被列入“同案异判”。
美国著名法官、法学理论家本杰明·卡多佐曾经指出:“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本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的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古老的法律格言,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同案同判”既是自然正义的要求,也是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同案异判”容易导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基动摇,让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蒙羞,极大伤害社会大众的感情,使民意受挫,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破坏社会法制建设。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在现实主义法学看来,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院的判决中,是法官而非立法者决定法律是什么。本杰明·侯德里主教说:“无论是谁,只要他有绝对权威解释成文法,那么就是他而非先写先说的人,才是真正表达所有意图和目的的立法者。”
近年来,社会各界吁请规范裁判标准、力避“同案异判”。但是,在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泱泱大国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并不稀奇,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或许恰恰确保了实质公平。然而,如果任由“同案异判”发展下去,必然会动摇我国司法大厦的根基。我们还应看到,无论区分是否“同案”,还是完善立法、创立法律观点协调沟通机制和案例指导制度,都需要以法官基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作为载体和保障。如果法官不能高度树立“同案同判”的思想意识,不能运用法律思维方法准确地认定法律事实,不能秉承公正平等的司法良知和道德底线依法裁判,那么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空中楼阁,注定无法发挥实效。
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我们究竟应当如何来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同案异判”呢?这的确是个值得长期认真研究和对待的课题。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通过有效的制约监督,确保执法司法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选入的均为真实案例,我们本着对法律和事实证据诚挚地理解,运用我们的智识和经验,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作出了我们善意而真诚的评述,尽管有赞有弹。本书写作过程中,无论是案例的甄选还是裁判观点的评述,我们都可谓作出了很大努力,但毕竟囿于写作时间有限、力所不逮,不完善和错漏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广大读者能够客观审慎地加以对待,并不吝批评指正。如若读者发现本书有错漏或值得进一步商榷之处,敬请发信至627522158@qq.com,以期再版时及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