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编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社会关注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二是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三是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4.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第七编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七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七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关于损害赔偿。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七编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
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四是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