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释解
前言
【标准的法律性质】[1]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条文主旨
本条文规定了本标准内容的法律性质。
条文释解
本条文明确规定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即第4部分“基本要求”至第7部分“管理要求”的内容均为强制性规定。
一、养老服务属于应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规范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服务事关老年人的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对其技术要求,依法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养老机构必须执行本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由此可见,法律对强制性、推荐性标准的执行强度要求不一样。强制性标准必须得到执行,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将面临法律制裁。对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是否采用由机构决定。
在2022年1月1日前所有养老机构都必须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养老服务安全管理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地方民政部门有权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民政部门应当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三、服务安全不符合本标准的养老机构将面临法律风险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强制性标准是作为判断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与法律法规相比,强制性标准更具体、明确,更有可执行性。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标准,且造成老年人伤亡事故的,需要对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从主观上应重视本标准,行动上必须按照本标准的各项条款执行,且应定期对服务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改进,使服务安全持续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标准的起草规则】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条文主旨
本条文规定了本标准起草的规则。
条文释解
该条文明确了制定本标准所依据的规则是《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该规则规定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还给出了有关表述的一些样式,并提供了标准出版的格式和字体、字号,适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同时企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可参照使用。该规则目前已被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所替代。
【标准的主管单位】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并归口。
条文主旨
本条文规定了本标准由民政部负责管理。
条文释解
本条文明确了本标准由民政部依据其职责立项制定,并在实施过程中由其负责管理。
一、制定国家标准的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养老服务属于民政部主管,所以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并由其归口管理。
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的咨询,由民政部负责答复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本标准由民政部组织起草。所以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养老机构就有关问题需要咨询的,应向民政部门提出。
三、民政部负责跟踪评估本标准的实施情况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民政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组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实施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
四、民政部负责本标准的复审
民政部负责根据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本标准实施后5年内,民政部应对本标准进行复审,届时可能会进行修改、增补。
[1] 简要主旨为作者所拟,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