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地方人大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是否还能享有代表资格?
◆ 案例分析
陆某是某县委机关宣传部的领导,经过长期以来的努力工作,获得了同事与领导的认可。去年,某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陆某获得了本选区绝大多数选民的认可,顺利当选人大代表。鉴于陆某一贯的出色表现,经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将陆某调任至邻县出任副县长。但是陆某在本县工作了10多年,对当地的百姓充满了感情,虽然即将调离,但是陆某还想保留自己的人大代表身份,继续为本县人民做贡献。请问:地方人大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是否还能享有代表资格?
《选举法》第57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人民代表的当选是本选区选民支持的结果,人大代表代表着该选区全体公民的利益。但是,一旦人大代表调离该行政区域,其在地缘上便已经与本地区居民形成割裂,不能很好地了解该地区的现状,代表该地区居民的利益与诉求,所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旦调离该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便自行终止。在本案中,陆某因为工作出色,被上级机关委任为邻县的副县长。虽然陆某仍然想为本县人民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由于其已经离开了本县,因此在了解居民的现实状况与诉求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不能再很好地代表本地区居民的利益。所以,陆某调任邻县后,其在本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便自行终止。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深度解析
在人大代表选举时,会分配给每一个选区一定的名额,旨在根据每个选区的实际状况,选出法定的代表代表本地区居民的利益与诉求,实现利益的均衡发展。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而出缺,为了保持原有的利益均衡性,所以人大代表的补选仍然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一旦人大代表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其人大代表资格便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