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选民可以要求罢免人大代表吗?
◆ 案例分析
某区人大换届选举后,发生了某选区30名选民联名要求罢免新当选的人大代表的事件,其提出的罢免理由就是该代表“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失职,并且涉嫌腐败问题”。请问:这一举报有法律依据吗?
罢免权是指选民或代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罢免程序,撤销他们所选出的人员职务资格的权利。罢免权属于监督权的一种,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宪法》第102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区人大代表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失职,并且涉嫌腐败问题,原选区的30名选民联名要求罢免其人大代表的资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罢免权的实质是选民掌握着决定代表政治命运的权利,有权剥夺那些不称职或不胜任的代表的资格。人民监督权的权威是由罢免权来支撑的,行使罢免权是保证人民选出的代表或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的一种手段,也是对腐败最有力的一种制约手段。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深度解析
人大代表履行自己的职务是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罢免权是法律赋予选民对代表履职能力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我国《选举法》规定,罢免人大代表需要提出理由,但对具体罢免理由并没有详细规定。选举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当选人大代表;罢免时,经过投票就可以决定。如果需要理由,什么样的理由可以罢免,法律上无法予以明确,这与不能履职、违法犯罪等情况下暂停、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况不属于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因此,要把两者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