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时代普法新趋势分析
第一节 智慧时代普法转型发展的三维度认识
摘要:智慧时代为新时代法治发展提供了更多必要性和可能性。作为新时代法治体系发展中的重要法治线索,普法面临着转型发展的重要命题。法治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充分发挥普法的现代治理功能和作用,应当从新时代发展大背景下探寻普法转型的根据和出路。结合新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革需要,切实推进智慧时代普法转型,适宜选取政治维度、经济维度和文化维度进行深入分析。
随着技术条件发展,新时代普法不仅应当着眼于法治体系发展需要,更应当从社会发展变革大背景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必要的积极普法转型变革。归根结底,社会发展是法治发展的最终依归。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广泛应用为传统普法转型提供了重要时代契机。一方面,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的过程,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运用于法治实践具有一定的同步性。因为智慧立法、司法等形式既是辅助法治实践、减轻实践工作负担的科学途径,也是在现有法治实践基础上适时提炼法治经验的重要形式,从而为更新法治普及内容提供了有效助力。另一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形式运用于法治实践的过程中,数据思维逐渐对传统法治理念和做法产生一定的影响,既要关注传统法治思维下因果关系推理的法治效果,还要关注现代技术条件下关联关系的社会效果,丰富了新时代普法的思维形式内容。适应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的客观趋势,智慧时代普法转型发展应当关注以下三个维度的内容。
一、政治维度的普法转型发展——从法律工具主义到人民法治观普及
新时代全面法治建设的重要特点集中表现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适应新时代政法形势发展需要,传统法治思维运用应当适时强化形式法治内容和实质法治内容的科学协同,摆脱法律工具论的不良影响,突出人民在法治实践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切实增进法治运用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与其相适应,智慧时代政治维度的普法转型发展,需要结合大数据运用的现状,从人民法治观角度探究增强全民普法实效。
(一)大数据支持的普法转型
传统普法中作为普法对象的大众多为被动的信息接收者,随着现代自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普法受众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法治信息传播者的作用。大数据环境下,普法对象的主体性得以增强。[1]从法治传播角度讲,传播手段的现代化助力了大众的法治主体性科学发展。适应全面法治建设需要的法治传播,应当是法治体系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对接的重要窗口。法政治学视角适应了政治维度普法转型的现实需要,促进科学发挥新时代法治传播主体性增强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讲,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是新时代法治传播主体性的根本依据,大数据支持的现代普法转型发展契合了新时代人民法治发展需要。
大数据支持的普法转型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即认同人民是良法的本质、人民认同是善治的核心。[2]大数据在主体意识和内容说服力两个方面有效地增进了人民认同。大数据应用采取了来源于人民并为人民提供说理客观依据的科学形式,将大数据的人民属性展现得淋漓尽致。从一定程度上讲,大数据以其现代技术形式激活了法治的本质特征。法治内在蕴含了人民主体性的特点,其通过限制权力实现保障民主和人权。[3]大数据支持的普法转型,通过增强普法受众的主体性,提高人民在法治实践中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加速人民认同的善治和认同人民的良法的良性互动,大大降低了法治异化的风险,促进法律工具论向人民法治观的良性转化。
我国法律工具主义与人民政法传统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尤其与我国人民政法传统中法律和阶级斗争关系的论断有着密切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4]在复杂的政治斗争环境下,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新时代国家治理层面,发扬人民政法传统需要对法律工具主义保持一定的警惕。因为法律工具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人治传统下对法律轻视的延续。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形式,展现了不同于法律工具主义的治理主义法律观,治理主义法律观重视在治理空间内法治的落实策略及其对法治精神的尊崇。[5]彰显新时代法治精神离不开必要的普法转型,大数据支持的普法转型以客观数据的理性说理形式,克服意识形态灌输式说理弊端,提高了新时代法治精神传播的客观说服性。从实质上讲,治理主义法律观以治理实效的形式发挥着潜在的法治精神普及功能,大数据融入新时代治理实践的过程也是其支持的普法转型体现。
大数据支持的普法转型,是对治理主义法律观的有效支持,是对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的有利抵制。大数据支持的普法转型为吸收借鉴优良人民政法传统中人民主体地位有益成分,为抵制不良人民政法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有害之处提供了有利契机。
(二)全民普法实效倒逼的普法转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新时代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的法治要求,以系统化思维提高全民普法实效需要关注普法转型的重要问题。与治理主义法律观相契合,全民普法实效兼顾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从而以全面法治化路径促进提升全民普法实效。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宏观视角略有不同,全民普法实效侧重于提示法律适用的微观视角。如何将人民法治观转化为致力于全民视角下的治理主义法治实效,达成智慧时代全民守法目标成为全民普法转型的重要关注问题。
从法治意识培育角度讲,全民普法实效是新时代普法转型的重要内在依据。全民守法以广泛法治认同为重要内在支持,法律工具主义不能为法治认同提供有效理性基础,人民法治观以新时代政法形象容易深入人心。较以往不同,智慧时代更加突出便利于人、服务于人的以人为本的现代理念。这与人民法治观具有深度契合性,为激发现代法治主体意识提供了重要技术条件。智慧时代法治建设中,将现代技术理念和法治理念有效整合,是强化法治意识培育的有效路径。尤其在我国法治建设路径和西方法治建设路径截然不同的情况下,智慧时代普法转型需要关注全民普法的法治意识培育问题。西方法治观念根植于西方法治社会发展过程,经历了以百年法治实践为基础的法治启蒙运动。与之不同,我国历来缺乏法治观念根基,历时三十余年的现代普法成为培育人民法治观念的重要渠道。政法意图明确的我国现代法治传播,关键在于克服权力崇拜的臣民意识,培育现代公民意识成为必然选择。公民意识为人民法治观指导法治实践提供了重要接口,通过公民与人民角色的法治对接,实现新时代政法思维对法治实践的科学指引。
从法治社会发展角度讲,全民普法实效是新时代普法转型的重要外在要求。智慧时代普法转型不仅具有个体化的公民意识培育功能,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同样价值凸显。智慧时代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广泛适用,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特点。社会治理的法治需求是新时代普法的重要内容,现代治理体系下的法治社会科学发展成为普法的重要治理目的。从全面法治建设角度讲,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相比,社会治理不足较为明显。提高智慧时代社会治理的法治功能,需要在传统自上而下路径之余探究智慧时代的自下而上路径,现代科学技术成为这一路径的重要实现方式。智慧时代将法治社会的治理需要有效转化为数据形式,以定量形式弥补定性规制的弊端。社会治理法治需要定量化,为有效开展相应的法治普及提供了必要信息,为切实提高普法实效提供了基础数据。所以,致力于实现社会治理的全民普法实效,需要切实推进智慧时代的普法转型发展。
(三)人民法治普及的智慧路径
智慧时代的人民法治普及既应当注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慧方式的采用,也应当注重以智慧路径适时更新普法内容,通过弥补法律工具主义思路下法治普及缺陷,发挥人民法治普及的独特内容,展现新时代智慧路径下法治普及新特色。
具体来讲,人民法治普及的智慧路径特点在于,在现有法律制度普及、法治体系普及基础上,以人民关注点为着眼点,开展与法治相关的政策普及。从实质上讲,这是在制度普及基础上,将体制机制等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普及视野。一方面,制度作为体制机制的下位概念,理解制度普及的深意需要对相关体制机制问题进行诠释,从而切实收到全民普法实效。另一方面,体制机制多以政策形式存在,政策与立法等制度形式存在重要内在联系,整合法治普及和政策普及有利于对制度产生、发展等过程有更清晰的认识。
在现有“谁执法谁普法”普法模式基础上,有效开展政策普及是将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等主体纳入了普法主体范围,从而以法治普及的方式实现了政务公开的治理目的。整合法治普及和政策普及,是将法治视角引入政策制定和实施,具有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政策举措的重要意义,是打破将法治仅视为打官司的狭隘法治观点束缚,促进以法治常态化观点对待国家治理诸种行为。进一步讲,这丰富了新时代普法的政法维度内容,为人民法治观普及提供了必要客观条件。
在政策普及过程中,人民法治理念得以彰显和普及,智慧时代通过科技手段展现了新时代为人民服务的科学理性,实现人民法治观在合理性、可行性与实践性方面的多维度融合。当然,与法治普及的智慧路径不同,政策普及的智慧路径更为多样,其以融合多行业多领域知识的形式展现现代法治含义,促使以新时代全面法治视角审视人民法治观。全面法治视角下综合合理性、可行性和实践性的人民法治观,呈现立体化发展态势,契合了智慧路径与法治体系融合发展的多维度特征。也就是说,新时代信息处理的智慧方式,既为有效传递法治信息和政策信息等提供了必要技术条件,也为增强多种信息效用提供了必要认识基础,从而更好地提高人民法治收益。
二、经济维度的普法转型发展——从低质量制度普及到高质量法治普及
智慧时代的法治普及既要关注政治维度下普法转型问题,也要关注经济维度下普法转型问题。与政治维度人民法治立场相契合,经济维度普法应当结合新时代新发展需要进行必要转型。实现经济维度普法转型,既有适应智慧时代未来法治需要的必要性,也有新时代新动能发展的迫切性。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经济维度的普法转型应当呈现高质量法治普及特征。
(一)未来法治支持的普法转型
智能社会、共享社会、风险社会是未来社会的三大特征。[6]智能时代普法发展需要在传统法治视角之余,深化对未来法治的科学认识。未来法治不仅以破解当下问题为重点,更应当着眼于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必要理性变革,通过理性发展的科学形式增强法治在多重时空的吸引力。
未来法治理念为智慧时代普法转型提供了必要理念支持。未来法治理念通过未来法治思维得以集中体现。不同于传统法治思维,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未来法治思维在因果关系之余增加了相关关系维度,以大量相关事实为依据进行量化分析研究。与传统因果关系定性思维模式不同,相关关系定量思维模式展现了横向维度的客观理性。也就是说,不同于传统法治运行展现的纵向维度的主观理性,智慧时代法治运行需要必要的横向维度客观考量。从实质上讲,这是克服就法律说法律的简单推理,从社会发展的全方位角度深化法治理性。新时代发展中,在制度普及基础上进行法治理念普及成为必然选择,适应未来法治发展需要,应当对原有的法治理念普及进行必要完善,从而实现未来法治理念普及的应有之义。从未来法治理念普及的具体内容角度讲,需要以发展角度整合现代多种法治理念,将孤立的法治理念概念置于未来发展的宽广视野下。提供致力于长远发展的法治理念,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形式推进成为未来法治普及的重要特征。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已然融入法治实践的情况下,未来法治理念普及将成为重要普法需求。
未来法治方式为智慧时代普法转型提供了必要方式途径。法治方式作为法治思维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存在政治社会学意义上的法治方式和教义学意义上的法治方式两种,[7]分别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诠释了法治方式的具体形式。未来法治在此基础上,从发展维度提出了法治方式的具体形式问题。未来法治方式应当将未来法治理念作为法治方式发展的重要指引,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种形式有效融入政治社会学意义上的法治方式和教义学意义上的法治方式之中,并以技术理性的形式对两者进行有效协调。在多种法治方式互相作用的情况下,智慧时代普法作为传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形式,为科学协调以上两种意义上的法治方式运用提供了必要法治途径。也就是说,与未来法治理念相契合,未来法治方式成为智慧时代普法转型的重要内容。
通过未来法治理念和未来法治方式的双重作用,智慧时代普法实现了从现有维度的法治普及转型为兼顾现实和发展双重维度的法治沟通,通过增强普法行为的多层面说理性,有效增强了广大受众的主体法治能力,发挥了智慧时代普法的多方位法治作用。
(二)法治新动能倒逼的普法转型
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新动能成为促进智慧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着眼于发展全局,新动能具有多角度价值,与社会经济发展新动能相适应的应当是法治新动能。法治新动能从主体、行为等多方面对智慧时代普法转型提供了重要支持。
承认个体维度的法治新动能,为智慧时代普法转型提供了必要主体依据。原有法治建设主体多限于国家、政府和社会层面,个体维度的法治主体功能缺乏应有的关注。推进全面法治建设,需要凝聚国家、政府和社会等多个层面法治力量,前提是承认多种主体的法治主体资格。从责权利一致的角度讲,承认个体的主体资格是激发其法治建设潜力的重要法治保障,为法治个体与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等的协同推进奠定必要的法治基础。同理,承认个体维度的法治新动能,是激励多种积极法治资源普及的重要途径,比如各领域大V等的法治传播资源优势。
承认行为维度的法治新动能,为智慧时代普法转型提供了必要行为标准。原有法治建设行为多关注自上而下的法治创新模式,对自下而上的法治创新缺乏应当的关注。这与我国政府主导的改革推进路径有关,但与创新发展模式存在一定的冲突。因为从经济发展规律角度讲,创新发展的主体应当是企业,原有的法治社会维度对企业创新内容缺乏规制。为企业创新营造必要法治空间,需要在行为维度上确认并鼓励企业创新的重要行为方式。将企业创新行为纳入法治视野,并通过法治普及的形式予以传播,成为发挥行为维度法治新动能的重要普法途径。也就是说,承认行为维度的必要法治新动能形式,既丰富了普法内容,也通过发挥创新法治传播优势,为智慧时代普法转型提供了必要行为标准,促进将智慧方式的创新法治价值融入法治建设中。
承认责任维度的法治新动能,为智慧时代普法转型提供了必要责任支持。与传统法治惩戒特点相对,激励法治成为法治新动能的重要方面。这在法治刚性之余,在自由裁量幅度内增加了法治运用可能性。激励法治在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方面均具有重要应用价值,激励公务人员通过积极作为发挥服务政府潜能,激励私法主体借助市场机制有效运作。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需要,两个层面的激励模式应当有所区别,其中的界限尤其需要对“权力”与“权利”进行必要法治界定。此种法治视野下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与普法的社会普法和系统内普法分类具有责任划分的一致性。承认公务人员法治激励潜能,为通过智慧渠道进行新时代两大普法系统整合,从而为普法由被动形式向主动形式转变提供了转型支持。
承认主体、行为和责任维度的法治新动能,既为新时代普法转型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也为新时代普法转型提供了制度创新的现实动力和发展空间,所以智慧时代法治新动能有力地推动了新时代普法转型发展。
(三)高质量法治的智慧普及路径
在未来法治理念指导下,适应新旧动能转化发展的客观要求,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价值得以凸显。相应地,高质量法治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面向,高质量法治普及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在需求。结合人民法治普及的发展情况,高质量法治应当采用以下智慧普及路径。
第一,以人民法治理念为指引,提炼促进新动能发展的法律和政策热点问题,实现以大数据为支撑的法治理念传播。通过将人民法治立场和大数据理性说理方式相结合,整合新动能发展的法律视角和政策视角,丰富高质量普法的多维度认知。确切地讲,这是切实地从法治实践需要出发,以制度运行为着眼点进行法治理念传播的客观考虑,弥补自上而下制度创新的不足。尤其重要的是,人民法治立场是高质量法治普及的重要指引,促使法治普及不仅是国家维度的政策推进,也不仅是社会维度的法治氛围营造,而是致力于变革发展的法治运用。在有效法治运用中,个体维度的新动能积极因素得以发挥,人民立场不仅是抽象意义上的政治概念,也成为法治实践中具体主体行为的有力支撑,在抵制官本位、形式主义等不良影响的过程中,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广泛社会基础,强化了人民法治立场的操作维度价值,深化了人民法治立场的法治意义,实现高质量法治普及的智慧效益。
第二,以人民法治理念为指引,突出高质量法治程序的交互性,实现人工智能为支撑的高效法治传播。将人民法治立场与人工智能发展相结合,通过人机交流促进社会对话,以加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多层面互动的形式,将人民法治理念有效融入动态化法治建设。高质量法治不仅是实体意义上的热点法治问题,更是程序应用上的高质量法治运行问题。人工智能以大数据为基础,其通过提高多方互动的质量,为避免程序空转,提高程序效益提供了必要技术思路保障。更为重要的是,高质量法治程序的交互性为多种责任形式发展提供了必要法治空间。因为多种法治资源的加速流动,法治传播相关主体不再仅仅是被动的接受方,技术条件促使其提高法治传播主体性,激励法治为增强法治传播主体性提供了必要内在动力支持。
新时代法治普及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智慧路径实现了内容和程序等多层面质量效益提高。高质量法治普及需要智慧路径辅助,同时智慧路径的科学理念也进一步促成了法治的高质量发展。从具体内容和形式角度讲,高质量法治普及的过程,是新时代发展视角下多种法治理念提炼升华的过程,是融汇法政治学和教义学法治方式的未来法治方式展示过程。所以,高质量法治普及是致力于未来法治发展的新动能法治重要形式。
三、文化维度的普法转型发展——从多种媒体分散普及到全媒体全面普及
与政治维度、经济维度的普法转型相适应,实现人民法治、高质量法治普及的法治效果,不应当忽视文化维度的普法转型发展。一方面,“谁执法谁普法”的分散化普法路径需要在普法形式上进行必要整合,实现普法内容全覆盖的客观效果。另一方面,全程、全息、全员、全效的全媒体特征,与全面法治建设具有深层次契合性,能够有力地助推智慧时代普法转型发展需要。
(一)媒体融合支持的普法转型
媒体融合成为新时代媒体发展的重要特点,从媒体相加到媒体相容的过程,既是人民法治深入发展传播的过程,也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高质量法治传播的过程。借助各种媒体的法治传播优势,促进媒体从技术融合深化为理念融合,这是智慧时代普法转型的重要特点。
一方面,智慧时代多种媒体内部实现融合有助于普法转型。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在法治普及方面的优势各不相同,需要通过智慧途径进行必要协调。传统媒体以权威性、稳定性著称,凸显政治文化传播优势。借助传统媒体普法,应该从政法文化角度入手,发挥人民法治观政治认同的法治潜能。新兴媒体以快速传播、精准传播著称。借助新兴媒体普法,应该从发展效益角度入手,发挥法治新动能贴近现实的法治潜能。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融合,体现了政治维度普法转型和经济维度普法转型的有效整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智慧方式成为沟通普法转型政治维度和经济维度的重要途径。通过注解政治维度和经济维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提高法治普及的现实应用性,发挥媒体融合对普法转型的现实作用。也就是说,让受众获得高质量的法治信息内容,是智慧时代媒体融合发展的重要效果评价维度,[8]这与新时代增强普法实效具有内在契合性。
另一方面,智慧时代全媒体实践与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之间的融合,为普法转型提供了重要内在支持。智慧时代全媒体在全程、全员、全效等多方面的全面性,为法治理念的全面融入提供了重要外部条件。其中,既有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宏观法治实践,也有个体守法等微观法治需求,智慧方式为宏观与微观的有效兼容提供了必要路径,促进实现全局与个体、整体与部分的有效结合。普法作为多方面法治信息互动的重要形式,借助全媒体的多种形式展现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全方位法治需求,从而为普法的供给侧改革提供必要依据。
深言之,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技术层面的融合,为多维度普法转型提供了契机。智慧方式不仅将这种契机转换为普法受众视角,而且实现了宏观与微观等多层面视角的有效兼容。智慧时代普法转型与媒体融合的同步性,既是传播路径的变革,也是传播理念的变革,是与全面法治理念传播相适应的全面媒体形式。普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适应媒体融合发展需要,普法理念也应当有所变化,其中与全面法治理念相适应的兼容法治普及方式值得关注。兼容法治普及通过兼顾政治维度和经济维度普法转型内容,促进多种形式的全媒体实践与全面依法治国相适应,从而有效发挥全媒体实践促进普法转型的重要功能。
(二)文化创新倒逼的普法转型
立足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法治,不仅应当关注制度、体制和机制问题,更应当对制度有效运行的文化基础进行必要关照。政治层面新时代人民法治观的创新发展,经济层面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需求,迫切需要相应的文化创新同步发展。归根结底,文化创新是人们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发生变革的根本原因。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法治文化建设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基础性、保障性的重要功能,[9]法治文化创新成为新时代新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文化创新丰富了新时代普法内容。与智慧时代发展相适应,数据文化是新时代新文化的重要内容。数据文化是尊重事实、推崇理性、强调精确的文化,[10]适应了注重法治实施效果的新时代法治文化发展需要。有效的创新是问题意识的体现。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瓶颈。破除官僚主义不以事实为依据的思路制约,克服形式主义不以治理效果为依归的短视缺陷,应当丰富法治文化的新时代内容。大数据作为新时代重要治理手段,成为新时代克服官僚主义的重要智慧方式,也为客观考察治理效果提供了智慧支持。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治理潜能,应当将数据文化融入新时代法治文化发展中。作为传播法治文化的重要形式,新时代普法应当进行必要内容更新,即需要在未来法治理念基础上进行数据文化的传播。未来法治理念为数据文化提供了必要方向指引,即以未来法治理念为指导的数据文化,是致力于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文化。
文化创新丰富了新时代普法形式。与智慧时代发展相适应,多种媒体的形式更加丰富多样,如何高效整合多种媒体普法形式,实现普法效益和普法效果的最大化,是新时代普法形式面临的重要问题。普法实践工作以议事协调机构为重要工作组织形式,致力于弥补行政协助制度的不足,其中以行政思维推进普法工作是普法法治化的重要特点。智慧时代多种媒体融合发展为相关主体实现普法内容互补提供了重要技术条件。统一普法平台应当既是社会化普法的统一窗口,也是协调普法工作的重要平台支持。与智慧时代普法集约化发展相适应,适时更新传统普法工作行政思维,以集约化普法提高普法受众的信息接收成效。集约化普法形式使得人民法治观在普法行为中得以体现,切实提高了高质量法治传播效益。从一定程度上讲,智慧时代文化载体形式创新促进了普法形式科学发展。
(三)全媒体普法的智慧路径
全媒体时代条件下人类的信息需求更加突出,受众对信息内容及传播手段的不同需求成为人类传播活动的真正起点。[11]这与法治建设中人民法治需求的逻辑起点价值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新时代全面法治建设中开展普法活动,应当注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环节的有机联系,普法融入法治实践的过程,就是促进法治建设多领域法治传播有效衔接的过程。全媒体时代普法,促进法治实践多环节实现以人民法治需求为智慧路径的逻辑起点。
第一,全媒体普法的全面智慧路径。以全媒体视角诠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环节的普法行为,展示了法治视角下普法全面化发展态势。大数据特有的智慧路径,将人们活动的全面情况予以数据化呈现,提供了社会视角下的全面法治需求现状。全媒体普法采用大数据智慧路径,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法治视角下的普法全面化与社会视角下的法治需求现状进行有效整合,从而真正实现新时代法治全面普及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来讲,应当从全面法治效果和全面社会效果路径方面入手。
一方面,全面法治效果需要智慧路径与法治运作体系的有效融合。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数据形式实现有效兼容,应以体系化思路整合多种法治实践中的有传播价值的法治信息。通过多维度增强普法数据有效供给和使用,破除法治运用和法治传播融合的技术障碍,实现以法治运用为基础的新时代普法转型。另一方面,全面社会效果需要智慧路径与人们现实需求和人民根本需求的有效整合。以大数据形式展现微观具体和宏观深刻的法治需求,为以整体化思路分析法治需求的供给侧改革问题提供了普法转型思路。
第二,全媒体普法的及时智慧路径。以全媒体视角审视普法活动,既需要关注精准问题,也需要关注效率问题。采用人工智能形式开展普法,为全媒体普法提供了及时便捷的有效路径。但由于目前受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所限,以及各种法治信息传递方式不同,人工智能运用于普法的现实效果不可高估,全媒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人工智能普法的不足。一方面,全媒体的普法内容维度更为全面,全程、全息、全员等传播特征为人工智能运用提供了适宜的外部环境。全媒体视角下全面法治建设的客观效果,既与时点化法治信息提供有关,也与全程化法治信息提供有关,人工智能普法的交互性可以在时点化和全程化之间进行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全媒体的普法效果维度更为全面,目前人工智能运用于普法主要还限于就事说法的程度,全媒体可以通过情理法等说理内容多角度强化普法效果。全媒体采取的情理法兼顾的释理说法形式,可以在人工智能普法方面实现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双重兼顾。从一定程度上讲,全媒体普法转型的人工智能路径是全面普法转型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