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的中国构建:基于比较法研究的探索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一、个人破产的定义

对于破产,我们可以有几种不同维度的理解。从世俗意义上讲,某某人破产了,可能是生意、投资失败等情形。法律层面界定破产,一般来讲是法律主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2],这个时候我们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从经济层面上讲,是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最终不得不倾家荡产以偿还债务。

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破产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已经步入正轨,但对于个人破产,仍属于探索甚至是争论阶段。解决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问题先需要厘清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适用范围。其实早在企业破产法立法讨论阶段,就有人主张破产主体应同样适用于企业与自然人,但是在2004年全国人大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中解释到,目前我国关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制度还不完善,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3]

本书中笔者主张的个人破产制度适用范围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经常居所、营业场所、重要财产或者其他重大财产利益的自然人;(二)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本书中所指的个人破产是指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依照法定程序,全面集中地整理债务人的财产关系的制度。破产原因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因房贷、车贷等原因引发的消费型破产。二是因为商业行为引发的债务危机造成的商事破产。个人破产制度包括清算和重整两种基本程序,二者的区分在于适用重整的个人会有值得期待的收入来源,有信心或有实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偿还部分债务,也是债权人乐于见到的,同时债务人得到“喘息”的机会;相对于此,破产清算则更针对适用那些无财产也没有预期财产的债务人,以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无论是破产重整还是清算,其重要意义都在于使资不抵债的主体通过法定程序暂时或彻底退出市场,重新开始。当然,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不诚信或者说期待通过破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