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漫笔:46个法学名著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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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盖尤斯《法学阶梯》

这里我们所要介绍的《法学阶梯》,是盖尤斯(Gaius)所著的《法学阶梯》,而不是查士丁尼所编纂的同名法典。[1]

盖尤斯,罗马帝国前期著名的法学家,是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其代表作是四卷本的《法学阶梯》,写成于公元161年前后。该书是有关法学基本理论和体系的入门书,成为当时罗马各法律学校的教材,而且成为后来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法学阶梯》的范本。此外,它也是唯一的一部完整地传至后世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

盖尤斯生前并没有像罗马其他法学家如帕比尼安等人那样声名显赫,他仅仅是一位教师、著作家和解释法律的学者。直到公元426年,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伦提尼安三世颁布《学说引证法》,他才被置于五大法学家之列,与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齐名。

盖尤斯的原著于1816年为德国历史学家尼布尔(Georg Niebuhr)在意大利北部的维罗纳(Verona)图书馆中发现,系公元5世纪时的抄本,用羊皮纸写成,仅缺三张,但上面又写着后人的作品,故字迹很难辨认。后来由高森(Goeschen)和贝克(Bekker)两位学者和霍尔维格(Bethmann-Hollweg)博士一起解读,并让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进行鉴定,最后确认该手稿确系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遂于1820年出版了校订本。[2]严格按照文献学规则出版与拉丁文相对照的,由黄风先生翻译的中文译本已正式出版。由于传世手稿的不清晰与损坏,故中文译本中也有少许残缺的地方。

《法学阶梯》共分四卷:第一卷,关于人;第二卷,关于物,包括所有权及物权,遗嘱继承法;第三卷,无遗嘱继承、契约、债权总论;第四卷,关于诉讼。《法学阶梯》开创了“人法”“物法”“诉讼法”三大部分组合而成的“法的系统”。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体系是以当时现实中平等的、主权的和有产的家父及其相互关系为模式创造的,这种家父赋予民法以特色;这些家父代表着理想中的人及其在法中的中心地位。[3]

盖尤斯所创造的模式“生而逢时”。在它被创造时,罗马市民籍正在扩张并被普遍授予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因而,这种模式成为传播与上述市民身份相联系的罗马法的工具。《法学阶梯》的问世,不仅开创了大学法学教科书的范式,而且以它的体系为榜样,形成了查士丁尼四卷本的《法学阶梯》。据此,它对许多近现代法典的体系产生了影响,并不断地使权利为人服务的法观念得到发展。例如,《勃艮第罗马法》和《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这两部中世纪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均是在盖尤斯所著的《法学阶梯》的基础上制定的。再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即以它为蓝本,分为三编,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并以此为基础,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

盖尤斯在第一卷的一开始,就提出了他对于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这两个最基本的法律问题的观点。他将法律分为两大系统,即市民法(ius civile)和万民法(ius gentium)。他指出:“所有受法律和习俗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另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它们自己的法,并且称为市民法,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因而罗马人民一方面使用它自己的法,另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4]在盖尤斯的观念中,万民法与自然法是一致的。盖尤斯的这一分法,虽不为统治阶级和后世学者广为推崇,但也代表了当时一种很流行的观点。

盖尤斯接下来对法律渊源进行了分类和解释,“罗马人民的法制产生于法律、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君主谕令、有权发布告示者发布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他对这几种法律渊源进行了详细阐述:“法律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平民会决议是由平民批准和制定的”(平民不同于人民,人民是指所有的市民,平民则是指除贵族外的其他市民),“元老院决议是由元老院批准和制定的,它具有法律的效力”“君主谕令是由皇帝通过裁决、告示或者诏书制定的……皇帝本人根据法律获得治权”“告示是那些拥有裁决权的人制定的规范……城市裁判官与外事裁判官的告示最为广泛”“法学家的解答是那些被允许对法律加以整理的意见和见解。”[5]

这里,盖尤斯对罗马法律渊源的分析虽有遗漏,如未能将习惯法纳入其中,但他毕竟把握了法律渊源这个概念,找出了它们的表现形式。这既是盖尤斯对西方法学史发展做出的贡献,也反映了当时法学发展的水平。直到目前为止,学者在论述罗马法的渊源时,仍依据着盖尤斯的基本观点。

在阐述清楚这两个重要问题后,盖尤斯就按照他的体系,“首先谈谈人”,谈了人的分类、婚姻、收养、监护和保佐。

“人法中最重要的划分是:所有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而在自由人中又可分为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解放自由人又可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归降者三种。“在人法方面还有另一种划分,因为有些人拥有自己的权力,有些人则从属于他人的权力。”前者称为自权人,后者称为他权人。“对于从属于他人权力的人来说,有些人从属于支配权,有些人从属于夫权,有些人从属于财产权。”

关于婚姻,盖尤斯是从禁止结婚开始说起的,指出直系和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姻亲和因收养关系而产生的拟制血亲比照血亲。接着将缔结婚姻与取得罗马市民籍、取得对子女的支配权相结合来阐述婚姻问题。关于夫权,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只阐述了有夫权婚姻。[6]“归顺夫权的方式曾经有三种:时效婚、祭祀婚和买卖婚。”“时效婚使得连续一年保持妻子身份的妇女归顺夫权”“祭祀婚通过一种向谷神的祭献礼仪使妇女归顺夫权,人们也称它为‘共食婚’”“买卖婚是通过要式买卖,即通过一种虚拟的买卖,使妇女归顺夫权”。[7]另外,盖尤斯还谈到了妇女为了摆脱她的监护人而采取的一种信托买卖婚姻的方式。

盖尤斯谈到的收养采用两种方式进行,“根据民众共同体的许可,或者根据执法官如裁判官的治权”而进行的自权人的收养。盖尤斯特别指出妇女不能以任何方式实行收养,因为“她们连对亲生子也不拥有支配权”。

在人法的最后,盖尤斯谈到了监护和保佐。监护分为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信托监护人和其他监护人实行的监护;又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妇女的监护。在谈到法定监护人的时候,提到了宗亲属。“宗亲属是那些通过男性人员联系在一起的亲属”,法定监护人只能由宗亲属担任。宗亲关系会因人格减等而消灭。“人格减等是对先前地位的改变”,有大、中、小三种方式。“当某人同时丧失市民籍和自由权时,人格减等是最大的”“当丧失市民籍,但仍保留自由权时,人格减等次之,或者叫中等的”“当市民籍和自由权仍然保留,但个人地位却被改变时,人格减等是最小的”。[8]在罗马,保佐与监护一样,最初是为了保护家族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早在《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对精神病人和浪费人设置保佐的规定。公元前191年,罗马又为未成年人设定了保佐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保佐人一般由族亲或宗亲担任,无族亲或宗亲时由长官指定保佐人。在《法学阶梯》中,盖尤斯指出,在各行省,一般由行省总督指定保佐人。在该篇中,盖尤斯还谈到了保佐人(包括监护人)的担保问题。

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用乌尔比安的话来说:“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由此可见罗马法中“人”的至高无上性。在“人法”中最重要的就是人格问题。古罗马是一个讲究等级的奴隶社会,一切人都以他的人格为基准来参与社会、法律生活,“人格”是古罗马人迈入社会的门槛。这一点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也表现得淋漓尽致,尤其是在第一卷中。

第二卷“关于物”,盖尤斯谈到了物的最基本的划分、罗马法上的所有权、对物的拥有、遗嘱继承和遗赠。

首先,盖尤斯按不同的标准对物进行了划分和分析。(1)神法的物和人法的物;(2)公有物和私有物,“公有物被认为不归任何人享有,实际上它们被认为是集体的,私有物是归个人所有的物”;(3)有形物和无形物,“有形物是那些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人、衣服、金子、银子以及其他无数物品”“无形物是那些不能触摸的物品,它们体现为某种权利,如遗产继承、用益权、以任何形式缔结的债”;[9](4)要式物和略式物,“物有些是要式的,有些是略式的”“要式物则是通过要式买卖向他人转让的物品”。接着,盖尤斯结合要式物与略式物,详细谈了要式买卖问题,所有权问题,时效取得问题,转让权、先占、添附、加工和取得等问题,对罗马法的物权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其次,盖尤斯谈到了遗嘱继承问题。他将遗嘱分为四种:(1)会前遗嘱,“人们在民众会议上立遗嘱,每年两次”;(2)战前遗嘱,“在战前立遗嘱,即在为参加战争而入伍时立遗嘱”;(3)称铜式遗嘱,“那些未立下前两种遗嘱的人,如果突然感到自己濒临死亡,则将他的家产,即他的财产,以要式买卖的方式给予一位朋友,并且要求该朋友在他死后将财产给予他所希望给予的人”;[10](4)军人遗嘱,“由于军人的特别无经验,君主谕令允许他们不严格遵守上述规则”。紧接着,盖尤斯又详细地谈到了罗马遗嘱继承法的各个问题,如遗嘱权问题、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人问题等。在第二卷的最后,盖尤斯讨论了遗赠问题,如遗赠的种类(直接遗赠、间接遗赠、容受遗赠和先取遗赠),遗赠的效力以及遗产信托问题等。

第三卷是接着第二卷谈有关无遗嘱继承的情况,是第二卷的补充,之后是关于债的问题。“未立遗嘱者的遗产,根据《十二铜表法》首先归自家继承人”“自家继承人是处于即将死亡者支配权下的卑亲属”,[11]其次是宗亲属,最后是族人。

在物权法之后,盖尤斯提出了债权法的问题。他认为债有最基本的两类:“每个债或者产生于契约(ex contractu),或者产生于私犯(obligationes ex delicto)”,即现代民法中的契约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契约之债有四种:(1)实物契约,“债可以通过实物缔结,比如消费借贷”;(2)口头契约,“通过话语缔结的债是以询问和回答的方式达成的”;(3)文字契约,“有些债是通过文字缔结的,比如债权誊账”;(4)合意契约,“在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中的债是通过合意而形成的”。并且对这四种债再分类、举例详加阐述。关于债的消灭,盖尤斯说到了六种原因:清偿、想象清偿、正式免除、称铜式想象清偿、更新以及争讼程序。因私犯而产生的债是债的第二种形式,“比如,某人盗窃、抢劫财物,造成损害,实施侵辱,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债都是一种”[12]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是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构成。正是因为古罗马简单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古罗马的物法与古东方和古希腊的法律相比,更为完备。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所有权和他物权的物权关系,买卖、转让、借贷和私犯等的债权关系以及其他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正是这一社会情况的最佳证明。他的物法分为两卷,篇幅几乎是整部著作的二分之一,当时物法之发达由此可见一斑。

盖尤斯在《法学阶梯》的最后一卷中,讨论了有关诉讼的问题。诉讼有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对物的诉讼是我们据以主张某个有形物是我们的或者主张我们享有某项权利的诉讼;或者说,在这种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提起的是排除妨碍之诉。”[13]对物诉讼又被称为返还所有物之诉。“对人的诉讼是我们据以针对某个因契约或者私犯行为而向我们负债的人提起的诉讼”,又被称为请求给付之诉。而诉讼提起的原因有的时候只有为了“获得物”“获得罚金”或者“获得物和罚金”。

此外,“有些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形成的诉讼”是法律诉讼;“有些按照确定的词句,即按照程式进行的诉讼”是程式诉讼。法律诉讼又分为誓金之诉、要求审判之诉、请求给付之诉、拘禁之诉、扣押之诉五种。程式诉讼是废除了法律诉讼之后才产生的,它的特点是使用确定的词句,遵循严格的程式。最后,盖尤斯对诉讼的其他问题,如审判、抗辩、答辩、令状和传唤出庭等有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在古罗马,诉讼由复杂、烦琐而逐渐简化、简易,表现为程式诉讼在帝国初期取代法律诉讼而比较受欢迎,它允许平民参与司法事务,基本上能满足大多数新的法律关系的需要,也符合罗马皇帝权力日益加强的需要。程式诉讼又是现代诉讼文书的起源。盖尤斯在“诉讼”一卷中对此有所概述。

由于盖尤斯写《法学阶梯》是想为当时罗马各个法律学校统一教材,所以,在《法学阶梯》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教学方面的要求,这使得它创造性成分较少,对已固定的法的叙述性和解释性成分较多。在当时的法学研究中,受到重视的是系统的方法,这也在《法学阶梯》中有所表现,即该书突出了使人易于理解和记忆的、系统的叙述次序。盖尤斯为在系统论述中形成内在的法律体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对当时的人来说是一部法学基本理论的入门书和教科书,对现代读者来说也是一部有助于扩大对古典罗马法的了解的基本文献。它是公元2世纪的法学家通过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以外的途径流传下来的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同时,它也向读者提供了罗马帝国前期的,却又被查士丁尼立法所删去的珍贵法律资料。


[1]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已有中文译本,取名《法学总论》,译者张企泰,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2]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

[3] 参见[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 参见[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 参见[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 在罗马,事实上还存在着无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在《十二铜表法》颁布时就已出现,在共和国中期后广泛发展,至帝国时期有夫权被废止后,成为民间流行的唯一婚姻形式。

[7]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42页。

[8]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0—62页。

[9]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10]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

[11]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页。

[12]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6页。

[13]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