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漫笔:46个法学名著精要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 柏拉图《法律篇》

西方人每当提起古希腊思想家们睿智的思想,总会萌生一种回归精神家园的感觉。柏拉图(Plato),则是备受推崇的一位。

柏拉图是古希腊诞生的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罗素说:“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一切思想家中最有影响的人,在他们两个人中间,柏拉图对于后代所起的影响尤其大。”[1]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对于西方思想文明的启蒙的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法律思想的角度而言,在古代西方,其真正形成体系化并对西方后世法律文明产生实质影响确实始于柏拉图。

柏拉图一生著述甚丰,其著作一般采用对话体的形式,而且常常以苏格拉底的名义,阐述他自己的思想。其中,《法律篇》是柏拉图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著作,属于他晚年时期的一部作品。

据考证,在撰写《法律篇》第一卷时柏拉图已是74岁高龄了。因此,《法律篇》是在他去世后由他的学生,来自奥巴斯的菲利普整理出版的。据说菲利普在整理时增加了内容,这大概是它成为现存柏拉图著作中篇幅最长一部的一个原因。《法律篇》主要的谈话人是来自雅典的不知名的客人,也就是柏拉图思想的代言人;主要的问话人克列尼亚斯是受克里特城邦委派去建立一个新的殖民城邦的克里特人;另一个谈话的参加者梅奇卢斯是来自斯巴达的战士。谈话的目的是为这个将要建立的新城邦立法,内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贸易、外交、婚姻、家庭、技术、城市建设和公民生活等各个方面,全篇共十二卷。前三卷主要讨论了立法的宗旨和基础以及作为一个立法者应具备的知识、品德;后九卷分别论述了城邦赖以建立和巩固的各个方面的法律。

柏拉图在《法律篇》里保留了《理想国》这部早期代表作中的许多思想,尤其是对教育和宗教等方面的观点做了较多保留。另外,《法律篇》也同《理想国》一样,承认音乐的巨大影响,阐述体育的军事化特点;强调数学作为教育工具的重要性;坚持宗教与道德共存而不与传统神话相一致;肯定结婚的目的是为国家生育最优秀的后代;等等。然而,作为柏拉图不同时期的思想结晶,《理想国》与《法律篇》又是有明显的区别的。《理想国》中论述的国家实际上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状态,着重对国家的政体方面进行了研究,而《法律篇》则清楚地认识到这样的理想状态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因此,《法律篇》所论述的是希腊现存条件下的可能出现的最好的国家状态,着重于对法律方面的探讨。[2]事实上,纵观柏拉图一生,我们不难看到,柏拉图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主要有这样三篇:《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思想转变。“人治”即“哲学王之治”,但在众多的希腊城邦中,何处有所谓道德高尚的“哲学王”呢?所以最终显然只有依靠“法治”。[3]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当考虑到所有的美德。而美德分成两类:人类的和神圣的。前者依靠后者。人类的美德第一是健康,第二是美丽,第三是强健,第四是富裕。神圣的美德中第一是智慧,第二是节制,这二者与勇敢结合产生正义,第三是勇敢。这两类美德先于其他一切德行。立法者首先要按这样的美德次序来调整一切关系,确定各种善恶状态;还要注意公民的财产和彼此交往,褒奖守法者,惩罚违法者,指派人员保证法律的执行。而这些,在柏拉图看来,就是其《法律篇》所应寻求的讨论主题。

谈到法律,柏拉图认为,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两种意向,一是希望幸福,二是害怕痛苦。人能思考关于希望、幸福、痛苦等的善恶,这种思考体现在国家的政令中就叫作法律。换一种说法就是,假定每个人都是神的木偶,有一条把他拉向美德的理性的金线,这条线就是国家的法律;同时也有把他拉向别的方向的绳索,这就不是法律。个人应按理性来生活,城邦应在法律中体现理性。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谈到了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划分标准问题。他指出,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是强者的权利”这样一种观念是不正确的,这是某些统治权力的虚伪原则之一。实际上,为特殊阶级的利益而提出的法律是不正当的,或者说是非正义的,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只是党派而不是国家。政府权力不应给予最强者或最富者,而应给予服从法律者。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容易毁灭,而法律权威高于统治者权威的国家则能得到神的祝福。正义常常伴随着神灵,牢牢抓住正义的人就会幸福,违反正义的人总要受到惩罚,连同他的家庭、国家一起毁灭。

关于在当时可供选择的几种国家模式的问题,柏拉图认为,就像对待动物一样,我们也必须对人进行选择,不要坏的,保存好的。立法者如果也是一个暴君,他就会采取下述净化人种的形式:首先是流放或处死,其次是建立殖民地。但在我们设计的城邦里不需要这种净化形式,因为在理论上我们将阻止恶人进入,仅仅伸开双臂接纳好人;我们也不要求划分土地、取消债务,因为我们主张立法者应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创造一种友善的精神。友好亲善是政治团体安全而持久的唯一基础。

城邦的领土必须足以维持全体公民有节制的生活;公民的数量必须足以保护自己和在邻国需要时帮助它们,较合适的数量是5040人;国家要尊敬神灵,建造神庙,保存古代宗教传统和仪式;全城邦分成12个地区,分别指定一个神或英雄管理;各地区的居民可以定期聚合,互通有无,彼此款待。这样的制度可能不易为有的立法者所采纳,但还有另外两种国家形式可供选择。第一种是,一切公有,包括妇女、儿童和财产,甚至身体器官也应成为公有的;人们有共同的感情、希望和欲求,这是理想的国家形式;第二种是,公民可以有自己的房屋、财产和土地;它们也同时属于城邦所有,人们要尊重秩序和平等,尊重全部东西的最初划分,不能买卖。只有有经验的人才能理解这种制度的好处。

法律还禁止私人拥有金银,除日常使用的钱币外,人们在嫁娶时也不能接受彩礼;借贷也没有利息。这些原则意味着制定法律是为了使国家和公民变得更好、更幸福,而不是使他们尽可能的富足和有力量。通过这样的一些理想,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对未来做了一个理想模型的设计。

此外,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还谈到关于婚姻和奴隶的法律。他认为,婚姻法律的基础存在于宗教之中。人们每年要举行向神灵献祭的仪式,同时促进人们相互熟悉,为此目的创建了赛会。小伙子们和姑娘们在一起互相认识,作为结婚的预备。青年人不应追求使自己快乐的婚姻,而要追求最有利于国家的婚姻。结婚的责任是延续后代,以使人类能永远敬奉神灵。至于奴隶,则是一种很麻烦的财产。有两种对待奴隶的观念:一种观念认为有比兄弟和儿子更好的奴隶,另一种观念认为奴隶是野蛮的、堕落的。对奴隶的处置有两个办法:一是他们不应该是同一国家的人,如有可能,则应是说不同语言的人;二是他们应该受到主人公正的对待和小心的管理,不仅出于承认他们的目的,而且出于尊重自己的目的。公正地对待奴隶就是使他们举止规矩,在该惩罚时给予惩罚;对奴隶要用命令的语言,不应和他们开玩笑。

柏拉图还详细而深入地谈及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及程序问题。他认为,在人的心灵中有三种犯罪的原因:由暴力行为激起的情感;由劝说和欺骗推动的欲望;无知。情感和欲望可以控制,无知则不能。因此,当心灵被情感、欲望所支配时,人就是非正义的,不论他是否做了有害的事;当最好的意见支配人的心灵和生活秩序时,人就是正义的,尽管可能犯错误。基于这些,会产生两种犯罪行为:一是暴力和公开,二是阴谋和欺骗。相应地有两类惩罚:如果是无意识而犯下的罪行,惩罚就轻;反之,惩罚就重。

在《法律篇》第十二卷中,柏拉图还这样谈道:“只要是盗窃公共财产,不管其盗窃的物品是大还是小,都必须受到同等的刑罚。因为即使盗窃很小的物品,背后的贪欲动机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其盗窃的能力小所以才不得不盗窃了小的物品。此外,去拿不是自己放置的东西,偷了值钱的物品逃走的人,在本质上也不过是随心所欲地做了坏事而已。就法律而言,一个人比另一个人的刑罚更轻所依据的并非是其偷盗的数额,而是一个可以改造,而另外一个无可救药。”[4]从这一段话中我们不难看到,柏拉图谈及违法及犯罪行为时,不是单纯地从表象上来研究,而是从更深的层次,从违法的动机和心灵根源来着手进行分析和阐述的。

除了刑法,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还对买卖与交往的原则进行了深入讨论,并且在第十一卷中对律师这一职业做了评论。在他看来,律师的职业是高尚的,但对那些不顾正义、只为金钱而运用自己的技巧和口才的律师,柏拉图嗤之以鼻。他认为,如果城邦里有这样的律师,立法者应赶他到别的城邦去,若他不服从,就把他送到最高法院受审。如果他出于贪财而滥用技巧和口才,那么,是外邦人,应离开本国;是本邦公民,要处死。如果他被认定为多次出于好争论而这样做,也要处死。

总体来看,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对法律和国家的方方面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围绕着法治的必要性,法律的概念问题,立法工作以及守法,特别是官吏守法四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柏拉图亲身经历了改革的失败后,花了大半生的时间进行研究思考,他最终认识到其在《理想国》中提出的关于由“哲学王”治理国家的最优方案不可能在现实中真正得以实施。因此,他在《法律篇》中开始寻求次优方案,思想倾向也从人治转向了法治,使得这部著作突出强调了法治理论,成为人类法学发展史上的不朽名篇。

从《法律篇》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文体和语言已经缺少了以前对话那种严密的逻辑性和深刻的辩证性,这表明柏拉图晚年的思想已发生重大变化,更多地表现出对洞察人类本性和社会现实的兴趣。这部著作比较真实而系统地表现了晚年柏拉图的社会政治和哲学思想,除法学价值外,它还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希腊城邦后期希腊人的政治、伦理状况,希腊人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以及当时的社会危机。所有的这些因素,都促成了《法律篇》这部著作的完成,成为西方早期思想宝库中的一部无可替代的经典!


[1]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43页。

[2] 陈村富、庞学铨、王晓朝等编:《古希腊名著精要》,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0页。

[3]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孙增霖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译者的话,第3页。

[4]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孙增霖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