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漫笔:46个法学名著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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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西塞罗《论共和国》和《论法律》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法学家,一生著书立说丰富。在政治生涯失意的几年中,他完成了传世杰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论共和国》六卷,《论法律》三卷,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

当公元前51年《论共和国》一书问世时,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在许多古籍中都记载了很多古代作家对这部著作的摘引,其中包括基督教作家的引用,表明这部著作在古代的确流传很广,但是这部巨作后来却失传了。直到公元19世纪,梵蒂冈的红衣主教安杰洛·马伊(Angelo Mai)无意中发现了它的抄稿。发现的抄稿包括第一卷和第二卷的大部分,第三卷、第四卷、第五卷片段,第六卷则完全失佚。[1]马伊于1822年发表抄稿,并收集了古代其他作家的征引,做了注释,这就是《论共和国》的传世版本。由于原版本残缺不全,所以,读者看到的中文译本亦有许多标明“原文残缺”的地方。

这两部政治学和法学著作模仿了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论共和国》采用对话体,假设谈话时间是公元前129年1月末2月初拉丁节(拉丁节是古罗马人重要的节日)期间,谈话地点是在斯基皮奥·埃弥利阿努斯(Scipione Emiliano,即小斯基皮奥)罗马郊区的一座庄园里。斯基皮奥家族是古代罗马的名门望族之一,小斯基皮奥本人也战功卓著,又历任监察官与执政官,在人民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小斯基皮奥崇尚希腊文化,维护罗马古代传统,在他的周围团结了一批作家、诗人,形成一个文化人群体,对当时罗马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西塞罗借小斯基皮奥之口宣扬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次谈话除主人小斯基皮奥外,还有盖·莱利乌斯、卢·孚里乌斯·菲卢斯、曼·曼尼利乌斯、斯·穆弥乌斯、昆·埃利乌斯·图贝罗、普·鲁提斯乌斯·鲁孚斯、昆·穆基乌斯·斯凯沃拉和盖·法尼乌斯,共九人。

西塞罗安排的关于共和国的谈话延续三天,每天说一个话题,每一个话题包括两卷。第一天谈最好的国家体制问题:第一卷首先指出公民负有参加国务活动的义务,接着谈论了第二个太阳的问题,引出了最优秀的国家体制问题;第二卷从叙述罗穆卢斯建立罗马城到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的改革说明了国家的产生和壮大是经过一代代的人不断努力的结果。第二天谈国家概念的哲学基础:第三卷一开始就对正义展开了讨论,接着又对第三种国家类型进行了分析;第四卷解释了肉体与灵魂问题的实质。第三天谈最优秀的国家管理者问题:第五卷谈了有关国家领导人的问题;第六卷讲述了小斯基皮奥的一个梦,以之为结尾,说明忠实地服务于国家的人死后会得到永生。

在《论共和国》的开篇,西塞罗就提出了国家的定义:“国家乃人民之事业[2],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主要不在于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3]

从这个国家概念出发,西塞罗阐述了三种传统的政体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特别是从它们所具有的内在缺陷的角度(即无法在不同需求和不同立场观点中寻找平衡),对这三种政体进行了评论和描述。如果政府处于一个人的支配下,则为君主制;若处于少数的几位经过挑选的人的支配下,则为贵族制;若受人民的直接参与和支配,则为民主制。西塞罗认为这三种政体形式均有缺陷:在君主制中,公民不享有政治权利,不参与公共决策,因此他们无法享有实际上的政治权利。在贵族制中,人民缺乏真正的、确实的自由,特别是无权自由地选举地方行政官,并且不能保证它免遭贵族的滥用。在民主制中,政治权利的平等本身就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不尊重人的尊严——不允许人们享有他应拥有的高于他人的荣誉或权力等级。在西塞罗看来,最糟的是民主制,因为没有什么东西比群众的暴政更为可怕,贵族制和君主制也有蜕变为寡头政体和暴君政体的危险。

此外,这三种政体形式具有共同的弊端:总在逐渐走向衰败。由于连锁反应的作用,在这三种政体形式之间产生了一个永恒的循环。起初是君主制,随后蜕化为暴君专政;接着是贵族制,紧接着演变成寡头统治;再接着是民主制,最终又衰变为平民政治,即无政府主义的人心蛊惑,也即放纵无拘的群氓政府,这一群氓政府又试图实现君主制。如此周而复始,永远也找不到一个稳定的、永恒的政治体制。[4]

因此,西塞罗主张为了实现“国家”及“法律”的内在本性及控制人性中恶性循环的倾向性,需要一种混合政体。所谓混合政体,即同时将三种正宗政体加以混合和平衡化,明智地混合每一单纯的政体的原则和制度,并因之体现了“权力、义务和职能的平衡”[5]的政体。西塞罗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族制和由民众大会及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均衡地结合起来,认为“它由三种良好的国家体制均衡地混合而成”,包含了“卓越的王政因素”“显贵们的权威”及“民众们协商和决定”多种要素。因此,“这种体制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如果缺少它,自由的人民是难以长时间地接受的;另外,这种体制具有稳定性”,它自身“确实不存在任何引起变更的始因,在这里,每种因素都稳定地处于自己的位置,无从崩溃和毁灭”。[6]

混合政体可以避免每一单纯政体所固有的缺点。它可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也能提供一套制衡体制,在这种体制中,“行政长官有足够的权威,杰出公民的意见有足够的影响,人民有足够的自由”[7]。这一政体制度的力量和独创性在于:它不是一个“有关政治思想的抽象式创造”,也不是“一个人或一代人的创作成果”,而是“在长期的历史时期中,大量的人提出、创造和经历过的”。[8]它依赖许多代人的集体智慧和经验,其制度和惯例经过最严厉的实践和时间的考验,才证明了它们的优越性。

而当时罗马的贵族共和政体就是这种理想政体。为避免奴隶主内部各派政治势力你争我夺导致共和国灭亡,西塞罗力图使国内各种政治势力达到平衡和妥协,主张国家权力由三股力量来掌握:一是贵族和前任执政官,由他们构成的元老院行使立法权;二是代表平民力量的监察官、保民官和平民大会,由他们行使监察权;三是现行统治者即执政官,行使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这三股力量、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协调:元老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平民大会准备议决案,但由平民大会产生的保民官有权主持元老院会议,监察官有权将违法犯罪者从元老院中清除出去;执政官届满卸任时必须向监察官询问自己任期内有无违法行为,监察官有权依法监督执政官并对其做出评断。所有官吏都由民主选举产生,特别是掌握国家行政大权的执政官要由公民选出的精明、谨慎、爱民、守法的人担任,为期一年,不得连任,除非间隔十年后才能担任原来的职务;执政官在职期间和任职前后,均不准赠送礼品给他人或接受他人馈赠。[9]西塞罗认为这是一种“最明智和最公正的权力均衡体制”。

西塞罗的《论共和国》是一部以拉丁文撰写的独一无二的政论作品。受希腊文献中蕴涵的理念和范例的影响,特别是受雅典的柏拉图杰出的哲学谈话录的影响,西塞罗在这部作品中表现出具体的、具有实际意义的创作动机,由此,与柏拉图的谈话录相比,《论共和国》有着毋庸置疑的独创性。西塞罗在摒弃了希腊作品中抽象的、带有乌托邦色彩观念的同时,试图描述一个理想化的国家形态,重视理论和经验的积累。[10]

《论法律》是《论共和国》的续篇。《论法律》也采用对话体写成,并且以西塞罗生活的时代为背景,西塞罗本人也是主讲人,另外还有西塞罗的胞弟昆图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和西塞罗的挚友提图斯·蓬波尼乌斯·阿提库斯两人。这部著作传世抄稿为三卷,抄稿属于公元9—10世纪。在传世抄稿的三卷中,第一卷谈论自然法,第二卷谈论宗教法,第三卷谈论官职。其中,第一卷写作最为完整,加工最为精细,残损的地方不多,第二卷和第三卷的写作比较粗糙。许多情况表明,西塞罗可能未能最后完成这部著作。[11]

西塞罗的法学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念。西塞罗认为,论述法的问题必须从法的本质开始,然后再论述法律本身,这样为他的自然法观念提供了理论前提。西塞罗第一次明确、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哲学的这一前提性观点:“法(jus)的始端应导源于法律(lex),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12]

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并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的地位。西塞罗所说的理性,是神与人共享的“财产”,因为人的理性渊源于神的理性。而他所说的“神”“上帝”和“自然”都是同义词,故理性法也就是自然法。他明确指出,“我们需要解释法的本质问题,而这需要到人的本性中去寻找”。“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13]“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谁不服从它,谁便是自我逃避,蔑视人的本性。”[14]关于“法律”(lex)一词本身,西塞罗认为它“来自‘选择’。希腊人赋予法律以公平概念,我们赋予法律以选择概念,实际上二者兼而有之”。“阐释‘法律’这一术语本身可以清楚地看出,它包含有公正、正确地进行选择的意思。”[15]

理性的力量在于规定什么是正确的、善的,什么是错误的、恶的。西塞罗称这种规定善恶的理性为“正确的理性”“最高的理性”。正是这种理性,构成了自然法以及与之相符合的人定法的本质。他断定法律“是某种凭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那第一的和终极的法律乃是靠理性令一切或行或止的神明的灵智。因此,法律由神明赋予人类……这是智慧之士允行禁止的理性和心智”。“真正的第一条具有允行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的尤皮特的正确的理性。”[16]“既然理性存在于人和神中间,那么在人和神中间存在的应是一种正确的共同理性。”“因为法律即理性。因此应该认为,我们人在法律方面与神明共有。还有,凡是具有法律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也自然具有法的共同性;凡是具有法律和法的共同性的人们理应属于同一个公民社会。”“从而整个世界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社会。”[17]因此,人也具有某种永恒的、神圣的因素,“有如永生的神运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有死的世界,永恒的精神也这样运动脆弱的身体”。[18]对于神的信仰最终源于一种深厚的宗教信仰。

与此相联系的是正义问题。在西塞罗的法哲学中,正义是隶属于理性的伦理学概念,这使他的思想有别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视正义为最高的伦理学概念,凡是正义的,都是善的和有理性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善是第一位的,善的东西才是正义的。而西塞罗则将理性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正确的理性指明了善与恶,规定了正当的行为与不正当行为的原则界限,因而为正义奠定了基础。他论证说,“我们出生是为了正义,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那独一无二的,使我们超越于其他动物的理性,那使我们能进行推测、论证、批驳、阐述、综合,做结论的智慧,毫无疑问是大家共同具有的”。“自然创造了我们,是为了让我们互相共同分配和享受法”。“要知道,凡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赋予他们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因此也便赋予了他们法律”。[19]

西塞罗对此又论证说:“如果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一切都应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何一个人的蔑视和破坏,如果他认为这样对他自己有利,只要他可能这样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不存在自然,便不可能存在任何正义;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则终将被废除。”[20]在法律意识浓厚的古罗马,正义已成为法律的代名词,这一法文化传统在西塞罗的著作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由此而涉及人的德行,西塞罗认为,自然是区分好坏、美丑的标准和依据。人们应把正义、德行等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而不是获利的手段。道德是正确执行法律和行使权力的基础。关于权力和法的关系,西塞罗强调指出,官员的职责在于领导和发布正确的、有益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政令,并认为任何事物都不及权力与法和自然那样相一致。西塞罗的至理名言是:“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21]当然西塞罗所说的法律是真正公正的法律,所指的官员是真正公正的、依法办事的官员。以上是西塞罗的自然法的基本观点。

西塞罗的《论法律》,第一次使法学从政治学中分离出来,其中所包含的思想直接影响了后来的罗马法学家,为罗马法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影响了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为他们的天赋人权、分权制衡学说和法治理论提供了思想源泉。这部著作是西方法学发展史上联结古代、中世纪乃至近代关系的桥梁。

西塞罗的思想,对正处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罗马法学的影响是巨大的。“正是西塞罗生活的时代,即共和国的最后几十年,法律科学获得了发展。西塞罗作为一名政治家、法学家和著作家,对自然法的含义和原则进行了阐述。这些阐述,得到了古典学者、哲学家和法学家的广泛赞同和引用,并延续至今。”[22]西塞罗的学说,使自然法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即变哲学的自然法为法学的自然法,将法哲学世界观(哲学家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根本看法)发展成为法学世界观(法学家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根本看法)。这一革命,为罗马法哲学以及整个法律科学奠定了思想基础。正是在吸收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盖尤斯、乌尔比安、保罗等古罗马著名法学家建立起了一座法学大厦。[23]

尽管西塞罗的上述理想未能实现,但他却通过《论共和国》和《论法律》这两部著作为后代留下了宝贵的遗产,人们主要通过这两部著作了解古希腊晚期政治哲学思想,通过它们了解罗马共和国末期的政治思想理论。西塞罗的思想无疑具有时代的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它也为读者提供了许多具有普遍意义的智慧。


[1] 王焕生:《西塞罗和他的〈论共和国〉、〈论法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2] “国家”的拉丁文是res publica,意思是“公共的事业”,publicus(公共的)一词源于populus(人民)。西塞罗的这一重要的国家定义的拉丁原文是:Est res publica res populi,populus autem non omnis hominum coetus quoquo modo congrecatus,sed coetus mutitudinis iuris consensu et utilitatis communione sociatus.

[3]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4]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译本引言。

[5] [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页。

[6]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7] [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页。

[8]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译本引言。

[9]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259页。

[10]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译本引言。

[11] 王焕生:《西塞罗和他的〈论共和国〉、〈论法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12]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页。

[13]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9页。

[14]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页。

[15]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页、第219页。

[16]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218页。

[17]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页。

[18]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页。

[19]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196页。

[20]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页。

[21] 法学教材编辑部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9页。

[22] A.L.Harding and so Oil, Origins of the Natural Law Tradition,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 Press,Dallas,1954,p.2.

[23]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