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沉思录:14个法学流派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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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自然法学

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所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捧上神坛,当作绝对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的是非,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受到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m)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时。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重新植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高地,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边沁

(Jeremy Bentham,1748—1832)

法理学家、哲学家

功利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法律的性质和真正的本质可以说是命令,从而法律的语言应该是命令的语言。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的问题。正如梅因(Maine)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1]或者用祁克(O.F.von Gierke)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2]

梅因

(Henry James Sumner Maine,1822—1888)

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

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

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旧的法律是在人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现代法律则允许他用协议的方法来为自己创设社会地位。

祁克

(Otto Friedrich von Gierke,1841—1921)

法学家、历史学家

所谓法,是指法规以及法律关系的整体,而法规则是将人的自由意欲置于外部并且以绝对的方法予以制约的规范。

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它与实在法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本书将承认有高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自然法学,这也是本章讨论新自然法学和划分新自然法学家的基础。

本章首先对自然法学的历史做一个简要的回顾和评价,然后依次介绍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新自然法学。鉴于新自然法学在当代的重要性,将用两节来分别加以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