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财产权的建构场景
不过,社会条件总是处于不停的变动中,只是速度或快或慢而已。当这种变化发生到一定程度时(财产既有稀缺性且还有剩余时),财产权的产生就显得很有必要,国家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建构有助于人际合作生产和利用财产的制度安排。设置和保护一定形态财产权的社会成本可以换得对财产更有效率的利用,且后者超过前者。反之,那些违背这一基本经济规律的做法,简单地主张通过自发的社会秩序来维系社会财产的生产和利用,很可能走入死胡同。下面举三个实例来说明这一点。
1.私有财产权的出现、消灭与重生。按照恩格斯的历史考察,社会大分工的出现是人类提高生产力并脱离原始社会的关键环节。从那个时候开始,剩余财产和私有财产权都相继开始出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私有财产权的主体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差别,如个人、家庭或小规模宗族;国家的税收负担也可能存在差异。但无论如何,生产者总是对剩余财产享有很高程度的控制权,努力劳动和生产(包括不断改进生产工具和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是有利于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可以说,私有财产权的出现是社会财富积累和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重要原因。反之,如果私有财产权在总体上被否定,或者私有财产权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人们就会因为难以控制剩余财产而减少或停止生产。
例如,受僵化意识形态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曾多次推行“一大二公”的财产政策,完全否定私有财产权,大规模没收私有企业财产,转而推行中央计划、人民公社和集体劳作制度。而中国计划经济的实践深刻地说明,否定私有财产权不仅使得农业生产走入死胡同,而且私营企业及其创造力和生产力也随之消失。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开始认识到忽视经济规律的巨大代价,逐步认可并鼓励私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并在40多年之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注意,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并不必然否定公有财产权的价值)。
如前所述,在这个意义上,个人主义私法哲学强调和主张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和保护是正确的,是有助于保护和鼓励私人参与社会财富的生产和交换的。在这个意义上,个人主义私法哲学与合作主义私法哲学取向一致。
2.自然保护区的出现。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国的森林、野生动植物都远远超过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求,不具有稀缺性。人们可以按需砍伐林木、猎杀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但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人口曾一度按几何数量增长,催生了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人们对生活水平和生活品位的要求也日益提升。相应地,中国人对自然资源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需求,诱使人们去大规模地开采矿藏、砍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最后导致一些珍贵动植物的生存环境遭到重大破坏,濒临灭绝。在个人主义私法哲学所主张的自发社会秩序中,前文关于公地悲剧的原因分析在这里也同样适用。对个人来说,砍伐和捕猎得越多,其个人利益就越大。但这对社会整体来说却是一个悲剧,且最终将损害个人或者其下一代的利益。这也就解释了国家为什么要建立自然保护区,将这里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专门的管委会对其进行严格的保护。
3.无线电频谱财产权的出现。无论是2007年的《物权法》还是2020年的《民法典》,都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之前的1982年《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16]均没有在无线电频谱之上设定财产权。这一立法变化也反映了我国的广播和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发展水平。在无线电通信技术被广泛应用之前,无线电频谱并不具有稀缺性。但在无线电通信技术被推广之后,不同无线电信号传输者可能在同一空域采用同一频率,并形成相互干扰。这也就要求在无线电频谱上设立财产权,由权利人统一分配和管理频谱的利用,以避免无财产权状态下的使用冲突问题。在那些无线电通信技术发展得比较早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财产权很早就出现了。以美国为例,其在1927年就颁布了《广播法案》,并在1934年成立了“联邦通信委员会”,负责统一分配和管理无线电频谱的使用权。[17]
前述场景分析表明,个人主义私法哲学所主张的自发社会秩序难以对各类场景下财产权制度的发生逻辑做出周延的解释。相反,从有效促进人际社会合作的制度建构视角,我们能够对各类场景的财产权设立现象做出统一的解释。